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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二审开庭,原告:我脾气很好,向往自由
为了合理合法地“飞越疯人院”,在精神病院住了十多年的徐为(化名)走上了漫长的“打官司之路”。
2013年5月6日,即《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的第6天,曾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徐为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监护人徐某(徐为的大哥)起诉至法院,状告其强制自己住院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法院一审驳回了徐为的全部诉讼请求,徐为还是没能获得“自由”。
为了自由,徐为决定上诉。2015年7月23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就“徐为目前是否具有危险性”、“徐为是否能够自行办理出院手续”这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前,徐为向法官陈述道,走出精神病院是因为向往自由;如果能够出去,他愿意努力工作、承受生活的压力。
康复院:精神分裂症尚无治愈先例
2015年7月23日10时许,在法庭外,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见到了徐为本人和代理律师杨卫华。
对于好不容易盼来的“二审”,徐为显得有点兴奋:“杨律师早上7点就把我从康复院带出来了。来到法院后,眼看比开庭时间早到了2个多小时,我们先到附近的快餐店坐了坐。”他说,自己已经很久没有出过医院了,“外面的空气真好。”
10时45分许,庭审开始。在当天的庭审中,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简称“康复院”)到庭应诉,监护人徐某依旧缺席。
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康复院及监护人徐某拒绝徐为出院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并应立即停止侵权,同时改判上述两者赔偿徐为精神抚慰金10000元。对此,康复院表示不予同意。
法官指出,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焦点:徐为目前是否具有危险性?
对此,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认为,康复院在庭审中故意误用了《精神卫生法》中“危险性”的概念,将“危险性”解释为伤害他人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实际上是任何人都无法杜绝的。
杨卫华还提出,康复院把危险性解释成“一种对公众的群体性威胁”同样不妥,他引用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的一段话:“被告认为青春精神病康复院有200多个精神病患者,整个上海的患者有更多,如果你让他出院的话,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他称,《精神卫生法》所讲的危险性,是针对患者个人,而不是患者所处群体。用推而广之的视角,去考虑整个群体的危险性是不妥当的。
另外,他指出,康复院提交的徐为病历以及对其的风险评估,表明徐为不会自杀,也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此外,之前两次对徐为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的结果也都说明,徐为确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处于缓解期,具有自制力。
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院长陶乃强则认为,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病症目前尚无彻底治愈的先例。不管其风险性或危险性如何,病人精神反复时往往会对家庭、社会发生暴力危险性行为,这在过去有着痛和血的教训。尽管其现在比较正常,但不保证以后不会复发。
陶乃强还认为,徐为目前病情相对稳定,精神病症状基本消失,是在医院的治疗和看护下所取得的,“倘若在缺失监护的情况下出院,其潜在的风险和危险性令人担忧。”
律师:原告有能力自行出院
本案第二个焦点:徐为出院是否能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本案原告徐为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故被告康复院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而拒绝原告提出的出院要求,并无不妥。
对于以上判决,杨卫华指出,“徐为不是自愿住院的,所以他就不能自愿离院”这个说法违背了《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
“该法第三十条表明,强制入院的标准是患者要具有危险性;第四十五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这些规定的一个逻辑必然包含项就是,如果你有能力,你是可以自行出院的。”杨卫华说。
他还引用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中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同时,杨卫华称,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徐为做的司法鉴定,鉴定表明徐为具有诉讼能力,“诉讼是一个高度对抗性的行为,徐为可以独自在康复院内,应对各方面的压力,申诉自己的主张,足以说明他有足够的理性,去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陶乃强则认为,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于这些情形,徐为没有能力自行办理出院手续,必须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他还提及,徐为的监护人与康复院有协议,由康复院全权照料徐为,如果徐为在康复院期间出现意外,由监护人全部负责,与院方无关。
据徐为透露,自己之前可以随意进出康复院,“我只要打声招呼,说我今天出去了,就可以了。有时还会到徐家汇去给自己买衣服买裤子,我完全可以照顾自己。”2011年2月,徐为尝试逃跑失败之后,康复院才加强了看管。“我现在出去看个病都要院长亲自批准。”徐为说。
庭审现场,双方因诉求差距过大,没有达成和解意向。法庭当日没有做出宣判。
附:徐为在庭审最后的自我陈述
首先谈谈我为什么强烈要求出院。住在精神病康复医院是没有自由的,不论是里面有个广场可以走走,还是有个房间让你稍微自由一点,但是这总归是不自由的。
至于我有何能力出院,首先我脾气很好,一般不会和人发生争执。之前我在精神病院的时候,他们指着我的鼻子,甚至有的时候打我一下,我都不生气,所以很少发生争吵。
我这个人很努力,我愿意工作,也愿意承担生活的压力。同时我也有这个能力。我曾经在国外生活了十几年,不管怎么说始终是有工作的。虽然他们说我从前会去赌博,但赌博首先要有钱,这也可以证明我有工作,没工作哪来的钱去赌博?
即使因为年龄的关系,或者其它什么原因导致我找不到工作,我也有低保,有国家的保障。另外我有女朋友,她哥哥已经同意每个月给1500元供我们生活。她现在的症状已经基本缓解,只是因为没有人照顾所以才继续住在康复院。等到我可以出去的时候,我们两个就会一起出院,两个人可以互相照顾,相依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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