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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被警方指供诱供,检方排除非法证据后决定不捕
“还得感谢检察院为我洗清冤屈,不然,我就没机会再和你们一起干活了。”近日,回到福建省福州市一建筑工地打工的小伙海来木机和他的工友们说说笑笑。就在一个月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盗窃案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经审查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犯罪嫌疑人海来木机没有作案时间,不存在犯罪事实。该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对海来木机作出无罪不捕决定,当场释放,避免了一起冤错案件的发生。
今年6月4日,该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海来木机等3人涉嫌盗窃案。公安机关认定今年3月31日至4月10日间,海来木机伙同马海尔日、马海尔户等人,经事先商谋,先后4次在上虞区崧厦镇潘韩村等地,采用爬窗等手段,进入居民家中、超市进行盗窃,窃得香烟、白酒、现金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5月5日,马海尔日、马海尔户在浙江省慈溪市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5月25日,海来木机在福建省福州市一建筑工地被抓获。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的证据除了海来木机在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笔录中做无罪辩解外,还有海来木机的三次供述、同案犯罪嫌疑人马海尔日、马海尔户的多次供述、三人之间的辨认笔录、三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等,这些关键证据均证实海来木机参与了共同盗窃。但是,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提讯时,海来木机坚称自己3月29日至5月25日间一直在福州市一工地打工,没有作案时间,更没有参与盗窃作案。但在侦查阶段,海来木机的有罪供述与两名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盗窃的时间、地点、金额等诸多细节上基本一致,而且三人所作的人员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又是一致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办案检察官一方面依法调取了该案的讯问录像,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确实存在指供诱供情形。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积极调取新的证据。办案民警根据检察官的要求,对刚好来上虞区公安局的海来木机的家属和同事作了询问笔录,两人还提供了工地的安全教育登记表、考勤记录等书证,两人的证言及书证均证实今年3月31日至4月10日间,海来木机一直在福州市一工地内打工,没有作案时间。而“同案犯”马海尔日、马海尔户在检察官的主持下重新制作的人员辨认笔录也证实和他们一起实施盗窃的“海来木机”另有其人。
据此,检察官根据最新的证据情况,认为公安机关之前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相互间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同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等12份重要定罪证据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指供诱供现象,而且公安机关又无法提供证据合法性的说明。6月11日,该院认定公安机关上述证据为非法证据并依法予以排除,对海来木机依法作出无罪不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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