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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继续清理整顿场外配资业务,7月底对券商完成核查

澎湃新闻记者 唐莹莹
2015-07-12 18:4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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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中国证监会晚间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介入行为,并于2015年7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合适工作。市场人士认为,这是证监会“再出重拳”治理场外配资。

监管继续清理整顿场外配资

《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同日晚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则通知各门户网站、网络平台和媒体单位,全面清理所有配资炒股的违法宣传广告信息。

可查资料显示,今年5月底以来,证监会就开始清查A股场外配资。

5月底,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自查自纠参与场外配资的相关业务,其中包括恒生HOMS系统为场外配资提供服务,并停止HOMS系统向场外配资提供数据端口服务。6月13日午间,证监会发布官方微博,要求证券公司对外部介入进行自查,各地证监局对自查情况进行核实。

不过,A股大调整期间的6月29日和30日,证监会两度发声,称场外配资强平规模占交易量比例很小。此外,证监会松口允许券商8月起向部分第三方提供接口,此前,证监会曾一度禁止。

民生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李少君称,去年以来,市场疯牛式上涨,又以近似“股灾”的形式暴跌,杠杆资金的作用不可忽视;其表示,本轮股灾的杠杆风险主要有三级,风险由低到高依次是:股票质押融资(银行端为主)、两融(券商端为主)和场外配资。

其中前两类融资由于杠杆率相对较低,且均受严格的监管,因此其在本轮股灾中虽有所暴露,但主要是受第三类高风险违规杠杆所累。客观讲,在监管框架下,鼓励风险可控的杠杆资金,是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

而这第三类高风险的违规杠杆,主要包括伞形信托、P2P等非穿透的股票账户,当然,该类账户不乏通过某系统接入。

李少君认为,该类杠杆资金的快速堆积和撤离是本轮股灾的重要助推因素,给市场带来的最大风险在于杠杆规模、杠杆比例等因素不可测、不可控,且杠杆资金的归属不明确(不穿透、不实名);这就使得市场出现与杠杆资金相关的风险时,无法准确预测风险的大小,在风险暴露时,也就无法掌握和预测风险暴露的节奏和结构。

严防高杠杆违规资金再次进入市场

沪上某券商营业部人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解释,很多配资公司以出资方的名义开户让配资方去做,或者机构以机构名义开户,但又不是实际管理人,这些都存在很多隐患。

该人士认为,证监会12日晚发布的《意见》主要打击的还是HOMS系统为主的系统,有诸如设立子账户功能的都将被禁止接入券商交易系统。

不过,存量客户将不受影响。《意见》称,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沪上某配资公司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对其公司来说,对于禁止新开账户可能有一定影响,但对于自查来说没什么关系,因为公司所有的账户信息都是备查的。

“看上去很恐怖,其实跟之前差不多,就是重申自查和禁止新开。”

不少投资者对澎湃新闻表示,经历了长达三周的股灾后好不容易大涨两天,如此一来,下一个交易日大盘可能又要下跌了,不过,其仍然认为,在救市中加强监管严控风险的做法是对的,“跌就跌吧,堵住场外融资杠杆式必须的”。

李少君则认为,在经历了快速反弹之后,市场杠杆资金出现迅速恢复的迹象,场外高杠杆违规资金很可能再次进入市场,并有可能再次导致市场重回“疯牛”状态,进一步加剧市场的暴涨暴跌,从而使得市场去杠杆的成果和代价有付之东流的风险。

李少君表示,经历了此次股灾之后,投资者、上市公司和监管体系均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更加侧重如何追求价值创造,如何寻找穿越周期的优质标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当更加注重修炼自身的武功,摒弃讲故事、画大饼等所谓的市值管理手段;对于监管体系而言,如何有效管理杠杆资金,如何有效控制杠杆资金的风险,都是值得思考的。

对于股灾之后的市场,李少君认为再次以疯牛的形式演进是不现实的,更可能以反复震荡的形式实现筑底。而投资机会也会在蓝筹和成长之间延续平行世界,经历了调整,具有安全边际的蓝筹投资价值凸显;同样,真成长的成长梦也不会因为前期的暴跌而夭折,反而是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以下为证监会公告全文:

证监会公告〔2015〕19号

现公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年7月12日

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

一段时期以来,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未经许可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近日随着市场回稳,这些违法现象又出现了卷土重来的势头,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场平稳运行,必须予以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证监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35号)要求,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并于2015年7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2015年8月份开始,依据其《证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统评估认证规范》,认真开展相关评估认证工作。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三、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四、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方,直接或者间接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应当清理整顿。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发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续运行,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规范,但不得新增客户、账户和资产。

五、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六、对违法从事证券活动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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