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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冬雨肖像权案胜诉,涉案微信号被判赔偿5万并赔礼道歉
因肖像照片未经允许被用作商业推文配图,周冬雨与一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对簿公堂。
7月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两则民事判决书中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璞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桐服装”)赔偿周冬雨经济损失5万元并赔礼道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周冬雨为知名文艺工作者,其曾出演多部电影和电视剧。被告是微信公众号“OOAK设计师品牌概念店”的认证主体。2018年12月4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题为《OOAK新品|周冬雨的衣橱里到底有多少顶帽子?》的文章,使用原告多张肖像。文章包含帽子等商品图片、价格、店铺地址、营业时间、客服微信、网店、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原告周冬雨诉称,被告的上述行为旨在对其销售的帽类商品、首饰进行宣传推广,系以营利为目的滥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对外商业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肖像,极易使大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其他直接关系,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商业代言工作,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周冬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刻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合理开支共计12.1万元。
被告璞桐服装辩称,涉案图片系原属原告的工作人员(造型师、化妆师)于2018年11月与被告洽谈形象拍摄和推广合作中的一部分。涉案图片并非网络公开传播照片,而是由原告工作人员单独提供,原告并同意被告以相关产品赠送使用等方式取得相关照片的使用权与发布权。被告并非侵权使用原告肖像,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无损害即无赔偿,原告要求的赔偿金及维权成本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含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周冬雨的肖像权。
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经过合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答辩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6月2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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