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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纪委办案”为何全面改叫“纪律审查”?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2015-07-09 18: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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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纪律审查”一词全面取代了“办案”、“查办案件”的提法。

以往,纪检机关习惯将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称作“查办案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逐渐淡化这一提法,将之改称“纪律审查”。

从“查办案件”到“纪律审查”,不是简单的称谓变化,意味着对党章规定的回归,对本职工作的聚焦;意味着理念观念的变化,方式方法的创新;意味着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惩就是治、治标与治本的有机统一。称谓变化的背后,是认识和内涵的深化,是惩腐力度的加大和工作标准要求的提高,体现了纪委职能的重大转变

回归党章要求,深度聚焦“维护党纪”这一本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定不移改进作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

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督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作用。

“依据党章规定回归本职,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王岐山同志带领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中央纪委积极推进纪检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把不该纪委管的事情交出去,着力改变“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状况;增加紧紧围绕主业履行职责的部门数量和人员力量,把该纪委干的工作紧紧抓起来;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改进方式方法,抓住节点纠“四风”,紧扣“四个着力”强巡视,以问责推动主体责任落实……通过深化“三转”,明确职能定位,聚焦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有效解决了纪检机关工作发散、责任不清、职能错位问题,工作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

聚焦聚焦再聚焦,深化“三转”无止境。作为纪检工作的核心内容,查办案件工作当然也在“三转”。把“查办案件”改称“纪律审查”,就是这项工作深化“三转”的一个具体体现。

从“查办案件”到“纪律审查”,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无论“查办案件”还是“纪律审查”,都要对党员干部、党组织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这是“查办案件”、“纪律审查”的核心。

但是,在“查办案件”的语境下,容易让人将这项工作混同于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纪法不分。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纪检机关把目光盯在违法行为上,忽视对违纪行为的审查,履职出现错位,也泛化了职能、淡化了本职。

改称“纪律审查”,明确了这项工作是党内审查,不是司法检控,突出了纪委的“执纪”特点,强调了纪委“维护党的纪律”这一本职,是依据党章规定对纪检机关职责定位的深度聚焦。

名称反映职责,也体现工作方向。纪律审查,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就要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以纪律和规矩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

相较于“查办案件”,“纪律审查”定位更为准确,有收有放,延伸拓展了纪检工作的深度和厚度。

突出执纪特色,充分体现“党内审查”这一本质

从“查办案件”到“纪律审查”,称谓变化背后,要求和强化的是理念观念的转变,是方式方法的创新。

过去有种倾向,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算“小节”,就不去管、不去追究,自觉不自觉退守到法律底线。

由此,导致工作中贪大求全,追求完美,总想把违纪违法的所有问题都查清楚,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隐患。更重要的是,长此以往,还会产生只有少数严重违纪违法者受惩处,而多数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的问题,助推“破窗效应”,损害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

以问题为导向,十八届中央纪委明确指出,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纪检工作也不是抓小偷;纪委姓“纪”,纪律审查本质上是党内审查。要求各级纪检机关转变政绩观,严格纪法区分,“依纪”而不是“依法”开展纪律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把“案件室”改称“纪检监察室”,将“案件线索”规范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对问题线索进行了几轮“大起底”,做到底清数明,全面、准确掌握情况。同时,调整线索处置标准、规范线索处置方式,将原来的“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标准,调整规范为“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新五类标准。以此为基础,做到动态清理、分类规范、梳理清晰、处置得当。

按照五类处置标准,中央纪委加大了谈话函询的工作力度。对一些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采取谈话的处置方式,有的采取函询的处置方式,让本人把问题如实讲清楚,并提出纪律要求。通过对干部“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起到及时、有效的警醒、诫勉作用,充分体现了“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对干部的关心爱护,也落实了从严治党的要求。

地方各级纪委也改革和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将警示谈话、纪律诫勉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近段时间以来,山西省管干部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比例由过去的1.6%上升为23%,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强调“纪律审查”,“打虎”的力度绝不减弱,该立案审查的必须立案审查。但是,工作方式、节奏有了变化。中央纪委各纪检监察室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将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如今审查一名中管干部的时间一般在3个月左右。

还有,审查期间,让被审查党员干部重温党章和自己的入党志愿书,追忆自己曾有的“激情燃烧岁月”,令其幡然悔悟;审查报告、审理报告告别过去传统三段论,把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放在首位……纪律审查工作的“执纪”特色,以及“党内审查”的政治属性越来越明显。

坚持纪在法前,有效发挥“严明纪律”的重要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严明纪律既是应有之义,也是治本之策。

纪律审查,是严明纪律、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大力度,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前沿。”王岐山同志的要求,为提升纪律审查工作质量水平、进一步加大纪律审查力度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效显著,但是高压之下一些人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还在增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的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漠,视纪律为无物,把违纪当“小节”。

这迫切需要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格用纪律和规矩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和规矩的眼光去发现、审视、甄别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如,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顶风违纪搞奢靡享乐,也不是一般的违纪行为,这是对中央政令置若罔闻,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旦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该组织处理就组织处理,形成震慑,强化“不敢”,彰显党规党纪的严肃性。

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不光是办大案、打“老虎”,更要抓早抓小,抓日常监督管理。随时瞪大眼睛、拉长耳朵,不放过苗头、倾向,不忽略蛛丝马迹,即便是一些轻微违规违纪行为,都要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灵活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给党员干部以及时的戒止、有力的触动、深刻的警醒,在其心里划出一道清晰而深刻的纪律和规矩 “红线”。

“破法”必先“破纪”,党员干部沦为腐败分子,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强调“纪律审查”,坚持纪在法前,有助于在法前筑起纪律和规矩的防线,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避免违纪的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

纪律审查作为党内审查,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据了解,2014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7万人次,谈话3.2万人次,了结3万人次。每一个抽象的数字背后,都可能是一个“红红脸、出出汗”、悬崖勒马的生动故事。

有专家指出,相较于“查办案件”,“纪律审查”能够更深入地将治标和治本融合在一起,更能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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