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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宣判,法院支持失子老人“看孙权”
独子意外身亡,江苏无锡一对六旬老人又和儿媳妇因种种原因,矛盾激化,儿媳妇拒绝老人看望不满2周岁的孙子。老人遂将儿媳妇告上法庭,要求每月探望孙子3次。
7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无锡市北塘区法院获悉,该法院一审宣判,支持老人的“探望权”,老人在孙子10周岁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这是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诉讼,但在国内各地亦不乏例子,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判决也有所不同。其情、理、法之间的纠缠,引人关注。
公婆和儿媳隔阂日深,探望孙子起冲突
2013年3月,无锡小伙小陈高空坠楼身亡。其父母陈锋(化名)夫妇与妻子王巧(化名)对起坠楼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积怨日深。
小陈去世时,王巧检查确认已怀孕一个多月。2013年10月,王巧产下儿子聪聪。
孩子出生当天及次月底,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陈锋夫妇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经妇联协调,矛盾有所缓解。此后,陈锋夫妇每月一次探望孙子。
2014年8月下旬,陈锋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王巧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8月31日,陈锋夫妇与2个亲戚来到王巧住所,要求探望孩子,双方为此产生口角,并伴有肢体冲突。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陈锋夫妇起诉要求对孙子每月探望3次。
今年6月30日,该案在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开审。陈锋夫妇说,儿子的突然离世让他们痛不欲生,而小生命的降临,给了莫大的精神慰藉。随着孩子成长,在原本每月一次的探望期间,他们感觉到孩子与其已产生了陌生感,所以要求增加探望次数,以增进祖孙间的亲近感。
王巧说,丈夫的突然离世,造成难以抹去的伤痛,而公婆将责任无端地归咎于她,使她再次受到伤害。
她还说,陈锋夫妇在每次通知需要探望孩子时,总以自身便利为原则,充满着盛气凌人的霸道。她已经为探望提供方便,他们仍以各种理由借故滋事,为此还产生严重争执并报警处理。他们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其正常生活秩序,希望法院能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综合考量,支持每月探望一次
该案审理过程中,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曾组织双方多次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而未果。
法院认为,除了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处事理念差异,是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双方之间均缺乏扪心自问、设身处地的处事理念。
法院认为,中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原、被告双方是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该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
虽然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希望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
法院还认为,双方积怨较深,而陈锋夫妇在探望孙子时,又需王巧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3次的探望,确有强人所难之处。
法院遂判决,至聪聪10周岁时止,陈锋夫妇可每月探望聪聪一次,王巧负有协助配合义务。
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陈锋夫妇与王巧商定的地点外,以王巧经常居住地或由王巧指定的地点(无锡市区范围内)为宜。
法院驳回了陈锋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何规定10周岁的限制?该案主审法官高鑫对澎湃新闻说,这是基于双方目前关系以及孩子年幼的现状,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俗地说就是还不懂事,“因为小孩10岁以上就大概知道事情了,想看爷爷奶奶可以主动要求,我们没必要管得太死、太宽。”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对往事的更理性考量、孩子的逐渐长大,双方自行解决纷争的空间以及方式也可能会增多。
至于6小时的限制,高鑫说,这是考虑到半天时间,已经够带着孩子逛逛公园、商场,或聊聊天。
判决当天,陈锋夫妇来到现场,王巧没来。陈锋夫妇不愿多言,其代理律师说,夫妇俩认为这份判决比较妥善。
对判决结果,王巧的亲属和代理律师称不能接受,将提起上诉。
相似案例,国内各地判决并不相同
该案并非个案,随着社会发展,“隔代探望权”纠纷也在国内多地出现。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类案件的纠结在于,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直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对于隔代长辈,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是否有探望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正因为如此,国内此前有多起“隔代探望”被驳回的案例。
比如,江西抚州市南丰县一男子艾某与妻子彭某离婚后,艾某的父母经常去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孙子。彭某将孩子接到县里上幼儿园,原公婆有时没有通知彭某就将孙子接回家。彭某要求幼儿园不允许其他人探视孩子。艾老夫妇遂与彭某发生争吵,彭某就起诉了原公婆。
南丰县法院一审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孙子。
不过,也有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支持老人的“隔代探望权”。上述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就是根据法律精神做出判决。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以调解收场。比如,江西省新干县有个案例,儿子病逝,儿媳改嫁并带走孙子,最终儿媳和原公公达成和解:爷爷每月探望孙子一次,寒暑假孙子到爷爷家住一段时间。
可以看出,各地对法律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也可能不同。
多名法官和律师对澎湃新闻说,如果对婚姻法或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完善,对“隔代探望权”的主体,比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是否享有探望权,作进一步明确规定,能更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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