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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城法院微课堂|蔡小雪:审判业务专家是怎样炼成的?
审判业务专家顾名思义,一定是审理案件的高手。他(她)无论接手多么复杂的案件,很快就能发现争议的焦点、审理的重点及隐藏的问题,通过庭审辨析出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熟练地运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他(她)所作出的裁判一定是叙述案件事实简洁清楚,抓住问题的要害,通过层层逻辑分析,得出的结论令人信服,彰显公平正义。
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年轻的法官也一样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成为审判业务专家。他(她)需要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从案件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并不断地总结,在长期积累和历练后,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审判业务专家。
年轻的法官应当通过何种努力才能练就成为审判业务专家呢?
01
需要锤炼发现问题的能力
发现“问题”是审理案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你不知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不知道审理的重点问题,你接手案件后,会觉得无从下手,审理案件的方向不明,审理起来就会寸步难行。因此说,发现问题的能力对于一个法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案件的问题有不同的划分方法。从程序与实体上来划分,可以分为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两部分。
程序问题是有关案件审理中的受理、中止、终结、回避等诉讼程序的问题。有关程序问题在案件处于不同的阶段所遇到的程序问题有所不同,发现问题的方式亦不相同。在立案阶段,主要是通过起诉人提供诉状及相关材料,对照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判断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决定起诉人的起诉可以立案,还是不可以立案。
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相对简单,容易判断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较为复杂,需要审查的证据材料较多,判断起来相对复杂,加之我国公民总体上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说清其起诉的对象、起诉期限、行民一并审理、附带行政赔偿诉讼、附带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问题。
因此,法官在立案阶段,在现有材料看不清楚的情况下,应当对起诉人进行询问,从中发现问题。如果简单地作出不予立案或立案决定,有可能将起诉人的正当诉权给剥夺,或将不应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或应当一并审理、附带审理或附带审查的问题遗漏,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对在诉讼阶段的程序性问题,主要通过当事人的诉称和辩称中发现。一些当事人往往没有直接将问题点出来,法官要在当事人诉称、辩称中发现有无程序性问题。
例如,人社机关认定李某在从甲企业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李某与甲企业之间有劳动关系,构成工伤。甲企业诉称,李某在乙企业也兼有职务,那天是给乙企业干完活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李某与乙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被诉行政行为或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作为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乙企业虽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但与判决结果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故应追加乙企业为案件的第三人。
如果对当事人的诉称、辩称的忽视,有可能将有关程序性问题遗漏,以致剥夺了乙企业在诉讼中的说话机会,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体问题是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划分等方面的实质问题。实体问题一般从当事人的诉称与辩称中就可以发现争议的焦点问题。行政诉讼还须注意当事人未提出争议但与合法性有关的问题。
因此,法官在接手案件进入实体审查前,首先应阅读双方当事人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从中找出各方当事人在被诉行政行为中都有哪些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对这些权利义务问题哪些有争议,有争议的问题一般是案件实体方面的争议焦点 。
对于行政案件,还要将起诉状与答辩状的内容与合法性审查的要件进行比对,确定有关合法性审查的要件中,当事人已对哪些要件提出了争议,哪些要件未提出了争议,未提争议的部分哪些已有证据证明,不会影响到合法性审查;哪些并不清楚有可能影响到合法性审查。对这部分问题,应当列入审理的重点问题。
从事实与法律上划分,又可分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事实问题是指有关案件中当事人有争议或让法官产生怀疑的问题。事实问题有可能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一般在起诉状和答辩状中有所反映。但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或律师会运用诉讼技巧,往往在起诉状、答辩状和庭前证据交换的各自陈述中有所反映,但较为原则。只知道那些事实、证据有争议,但不知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具体理由。
因此,在庭审中需要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各自争议的理由及依据。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有些事实及证据对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不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当事人有意回避这些事实及证据。因此,法官应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
法律问题是有关对法律条文的含义、适用范围、条件等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或不明确的问题。法律问题在有些案件的诉状或答辩状及诉称、辩称中就可以发现。相对而言,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问题较为容易发现。也有不少是在法官审理案件或合议庭合议或审委会讨论案件中,因每个法官的学识、经历、背景、考虑问题的角度等不同,在探讨、合议、讨论中发生碰撞而发现。这些法律问题,往往是由于法律条文规定较为原则,造成理解的不同,或者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不明确或条文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造成的。
发现法律适用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一是通过办案发现法律问题。它包括自己办理的案件、参加合议的案件、下级法院请示的案件、同事询问的案件等等。
二是通过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法律问题。
三是在阅读的相关文章和调研报告中发现法律问题。
作为法官要做有心人,处处留意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随时将这些问题记录下来不断解决。日积月累就会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过硬的办案能力。
在案件中往往既存在程序问题,又存在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是解决实体问题不可绕过去的前提条件,只有程序问题解决后,才能推进实体问题的解决。
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中,也是如此。因事实问题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前提条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就无从谈起。因此,应当先解决事实问题,后解决法律问题。
发现问题时需要注意:
1、发现蹊跷的问题,一定要查清背后的原因。在诉讼中,常常会发现一些蹊跷的问题,也就是违背常理的行为。
例如,原告在土地登记部门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十年以后,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当时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类行为不服,起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知道内容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从实际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不知道内容的,从知道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最长期限为20年,其他行政行为最长期限为5年。这里所说的知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内容;二是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的事实。
因此,发现蹊跷问题时,一定要查清蹊跷背后的原因。这些蹊跷问题,往往与案件事实有着紧密联系。如果法官忽略它,就有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判,有损司法公正。
2、发现隐藏的争议,查清隐藏的目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时常会遇到行政与民事交叉的问题。有些原告只提起行政或者民事诉讼,不对另一争议提起诉讼。
其主要原因有四:
一是原告想利用其中一种诉讼,使其在另一诉讼中抢占有利位置;
二是原告明知其中一种诉讼难以胜诉,试图通过另一种诉讼达到原本难以达到的目的;
三是因行政诉讼收费低于民事诉讼,原告为少交诉讼费用,只提起行政诉讼,不提起民事诉讼;
四是原告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如何诉讼。
因此,法官在办案时,发现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同时存在的,应尽可能摸清原告的真实意图,查清其中隐藏的争议。
02
需要锤炼解决问题的能力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解决问题就需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处理的办法。由于问题的不同,分析及处理的方式就有所不同。
(一) 对事实及证据分析及处理
法院认定事实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收集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有关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应当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与认定。
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法院在审查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对相互矛盾、真伪难辨的证据,应当注意审查细节,通过审查细节接近真相。
在诉讼案件中,往往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真伪难辨或缺乏关键情节,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为了接近案件事实的真相,在庭审、听证或询问中,法官应对各方当事人叙述矛盾的事实或提供相反证据的,向各方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详细询问。询问中要特别注意细节,找到哪些事实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哪些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去伪存真。
例如,我在审理马某真的案件中,他父亲带他见我时,我与他对话后,感觉他除了不能走路,其他与正常的孩子没有太大差异。当我与他父亲谈话谈到30分钟时,他突然全身抽搐,口吐白沫。他父母掐了5、6分钟仁中才稍有缓解。从中悟出,看见的,并不一定就是真实的。审理案件亦不能只看表象,还需要倾听各方当事人所叙述的细节问题,只有全面了解后,才能近真相。
在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案件中,常常遇到行政机关未作证据保全,对原告房屋采取野蛮手段强制拆除,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形。但损失究竟多大,原告与被告均难以举证证明的,为了防止程序空转,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合理酌情确定。判决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行为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范围和数额,绝不得小于合法情况下应给予原告补偿的范围和数额。
2、审查鉴定、评估意见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应当注意相关程序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在诉讼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涉及专业技术性问题的证据提出异议。审理此类问题时,应在庭审、听证或者询问前,就有关程序性规定进行细致研究,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期限逐项进行审查,发现严重违反程序有可能影响到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一是要求当事人说明其理由及依据,若涉及有关文献的,应当让当事人提供相关文献;二是聘请专家辅助人,对各方提供的依据进行比较得出结论。
3、在审理土地、林地确权等自然资源裁决案件时,常常遇到争议的土地、林地的权属在政治运动中多次发生变化。
因时间久远以及历史原因,导致情况变迁、证据灭失,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对此类案件事实认定上,应当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进行确认。因采取优势证明标准,难免与真实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故处理时采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应结合当时的立法背景,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生产和发展、有利于团结的方向,进行综合判断。只要符合原则,应当予以支持。解决这类案件要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平衡,不仅限于本案事实,还要对涉案的相关处理决定、判决一并进行考虑,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大的偏差。
4、利益平衡的判断方式问题。
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不少是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造成其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分清各自的责任、平衡各方的利益,在各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依法达成和解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亦应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利益平衡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不能仅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须考量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不能仅从经济利益进行衡量,还要从政治、环境、社会等多方面综合衡量,从中选出相对合理的方案进行处理,减少社会政治、经济等风险。
(二)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处理
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时,一定要结合案件事实。对照法律条文规定的要件,与案件事实是否相符。但在现实案件中,往往会出现两者不完全相符的情形。对此种情况,不能仅看一两条法律条文,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原则、以及联系上下文进行全面分析后做出判断。
例如,李某生前有房屋产权证的平房三间,每间20平方米,在平房旁边搭有两件简易房屋。2015年6月,某市甲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李某生前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进行征收,有关房屋补偿问题协商未果, 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将三间平房中的两间补偿款发给李某后妻;一间发给李某的儿子。李某儿子对该决定不服,认为三间房屋的补偿款均应发给其,同时认为,两件简易房屋不属违法建筑,应当予以补偿。李某儿子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也提起了遗产继承诉讼。在李某儿子提起诉讼时,法官向李某儿子释明,可以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并提起诉讼。李某儿子坚持分案起诉。
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一并审理的,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如果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分别审理的,法院不得一并审理,应当分别审理。当事人未申请一并审理的,如果行政案件以民事案件为基础事实,应当先审理民事案件,裁定中止行政诉讼;如果民事案件以行政案件为基础事实的,应当先审理行政案件,裁定中止民事诉讼。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对相同事实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结果。
本案有关补偿对象问题,与继承案件的判决有着密切的关系。继承人所占有的继承份额多少决定着李某后妻与李某儿子继承行政补偿款的份额。因此,继承案件的事实是征收补偿案件的基础事实,征收补偿范围的大小决定可继承财产的数额。
因本案当事人不申请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一并审理,根据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必须分案审理。
在法律条文的适用存在不同观点或者实践中有不同做法的,一般以通说或者权威机关的观点或意见为依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每个人所处的环境、经历、涉及的领域不同,对法律条文的解读也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作为法官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一般文字表述上,还应从立法的原意、对社会的导向以及将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做出结论。必要时,应报请上级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
社会状况和价值观念的改变,必然产生旧的法律规范如何适应新的现实问题。法律制定于现在而适用于未来,其间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可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目的解释是一种能够使过去制定的法律跟上时代步伐的适应式解释。按照这种解释方法解释法律规范时,首先要按照社会的需要,确定法律规范的合理目的,然后以该目的为指导,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如果条文有缺陷或漏洞或情势变更,需要通过法律解释给予修正或者填补,确保实现立法背后的目的。确定立法目的时,必须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公共政策、公共利益等因素。此外,在适用法律问题上,还应适用《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
(三)研究问题要有一颗公正的心
法院审理案件就是调整不同利益间的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往往与自己所处的群体的利益、部门的利益、单位的利益相关联。作为法官就应当站在裁决者的角度,公平对待这些利益冲突,依法作出裁判,而不能站在自己所处的群体的利益、单位的利益、部门的利益上考虑问题。要有公正对待问题的心,特别是不同规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了解每种规则所基于的理论及保护的对象等问题。
例如,甲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乙工程队或者包工头,乙工程队或者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事故造成伤亡的,倘若简单地从民事对等关系上看,受伤职工与乙工程队或者包工头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而与甲建筑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责任就应当由乙工程队或者包工头承担。但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他与民事上的对价关系有很大的区别,就是要充分保障弱势者的生存权。如果判决工伤保险责任由乙工程队或者包工头承担,因乙工程队或者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无力承担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将会使受伤的职工生存权受到危害。
正因为,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强调的是保护弱势者的生存权。判断社会公正就不能单从民事角度考虑问题,还需要从社会法的角度考虑问题。正因为甲建筑公司违法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他要为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故从公正角度看,法院应当判决甲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法官要想裁判后,不留隐患,就需要各方当事人的配合。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取得到当事人的信任,若当事人不信任,审判工作很难顺利进行下去。要取得当事人信任,就要从小事上关心或者理解他们,了解他们的困难,对他们的困难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并设身处地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使他们体会到法官确实是在为他的利益考虑。这样一来,法官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才有可能被他们接受,审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四)注意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研究
社会是复杂的,法院审理的案件就是社会中复杂的社会问题而形成的案件。因此,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关注自己业务领域中的法律问题,还须注意案件中所涉及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研究。
1、注意相关领域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及刑事犯罪案件,都会涉及自己业务领域以外的问题,不少案件都存在交叉问题。有些争议虽与其他诉讼案件不发生交叉,但有关法律问题却涉及其他领域的法律。
例如,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香港客香村饭店有限公司诉咸阳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案中,就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所规定的相关问题, 这些法律中,除了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外,其他的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如果不对民商事法律规范进行学习研究,就无法判断出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就很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
因此,作为法官在遇到涉及其他领域中的法律知识问题时,不能停留在泛泛知道,不求甚解上,而应对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透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造成错案。
2、须了解不同阶段的历史和中国文化传统。
在办理土地确权、房屋征收案件时,常常涉及到不同阶段的土地、房屋制度,如果不对当时的土改、合作化、人民公社、工商业改造等历史及政策进行了解,而用现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一是会造成已稳定的社会秩序,重新回到冲突之中;二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公民、组织之间的团结;三是不能对历史上已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人或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被损害后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补偿。
因此,在办案中,遇到由于不同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纠纷问题,一定要对当时的历史及政策进行充分了解、研究之后再下结论。此外,我们在审理案件中,还会遇到与中国的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的问题。
例如,“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户籍行政登记案中,就涉及我国姓氏演变、姓氏功能、姓氏管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如果不学习这些知识,研究这些问题,就无法对姓名自由权问题作出评价,更无法写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3、须了解有关技术问题的原理。
在审理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技术问题,不少法官主要依靠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认定案件的事实。最高法院有关民事、行政证据方面的规定中,为避免单纯依靠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等认定案件事实,引进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使法官可以听取多方意见,从中找到接近真相的证据。但是,如果法官不了解有关技术的一般原理,就很难对各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出接近真相的判断。因此,法官在遇到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时,一定要了解其原理,从而使自己判断接近案件事实的真相。
例如,我们在审理青岛万和热电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行为上诉案时,涉及到很专业的供热权的归属问题,为了弄明白这一问题,我们到当时的建设部走访供热专家及制定相关政策的工作人员,根据专家和制定政策的同志的意见,我们清楚地阐述了确定供热的原则及现行政策,万和公司与后海公司的供热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最终在供热权归属的问题上,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4、需要懂得诉讼心理学。
诉讼心理学专门研究诉讼参加人在诉讼的不同环境下的心理反映和变化,通过了解这些判断他们各自在法庭上的陈述、辩称的真伪,以及各自在诉讼中的真实意图。对法官判断证据、认定事实、进行调解、息诉等都是非常有用的。
在调解中,必须掌握好各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单独与一方当事人谈话时,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迫使其作出一定让步。但要掌握好分寸,对不同类型的人,说话的“度”应有所区别。对敏感的人说话要婉转,点到即可,让其能够接受,但绝不能只说好的,不说问题。没有问题,一般当事人是不会做出让步的,调解很难成功。说问题一定要有依据,没有依据就不能说。对啥都无所谓的人,可以说狠一点,点出其问题的严重性。否则,他(她)不会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要想成为审判专家,作出公正的判决,没有一颗公正的心是不行的,但光凭一颗公正的心也是不行的。必须要有广博的学问,丰富的社会经验及各方面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积累,否则,将会跟不上社会前进的步伐,无法胜任审判工作。
03
系统化与理论化
在个案中发现的法律问题,一定要认真研究,要多看几本相关的法学大家的专著,特别是对该问题或者类似问题的论述,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结合案件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从中总结出该案问题所体现出来的原则或者规则,用心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最好写成案例分析或者研究性文章。只要这样认真研究每一个从前未遇到的法律问题,才能使自己的法律积淀更加深厚。
仅解决个案中的问题,如果不系统化、不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就有可能见木不见林,或成了狗熊掰棒子,掰一个扔一个。只有在系统化的同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才能将自己所掌握的审判理论融会贯通,才能使自己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对问题进行归类。法官应当定期从自己所审理过的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在调研、讨论、阅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将不同类别的问题按照法律体系进行类型处理,为以后系统研究打下基础。
二是对问题进行筛查。平时记录的问题往往是零散的,特别是在不同的调研中收集的问题,常常存在重复。因此,就很有必要对某段时间收集的问题进行分类后,将相同或者近似的问题合并,或重新进行文字表述,使所提出的问题更加准确,把不具有规则意义的问题剔除。
三是列出研究的提纲。归类和筛查后,应当按照法律体系的顺序列出提纲,以便下一步有计划的研究。
四是做好标注。列完提纲后,对已经定论的问题与有争议的问题,分别标注起来。有定论的问题,简要注明结论及理由;有争论的问题,列出不同观点及理由,并将每个问题相关的案例名称也标注出来,以便写作时引用。
五是定期调整与标注。对已列入提纲内的问题,定期进行调整与标注,便于以后的研究。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说过,写作是最好的学习。也就是说,要靠着写来学习,而不是靠着阅读来学习。当我们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写出文章。
写文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学习的过程。会逼着自己有目的地读很多书,发现各种不同观点及理由,进一步地全面思考,得出更加成熟的结论。不要怕问题小,小问题也会体现规则的意义。
写文章可以先从小问题写起,不要一开始就要写巨著。在小文章写好的基础上,再写大块文章或者专著。如果问题实在太小,可以将若干个相关的问题合并在一起写成一篇文章。为了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成熟、全面,还需与其他法官、学者等经常进行讨论研究,从讨论研究中获得启迪,修正过去不全面或不成熟的观点,而后再对已写好或正在写的文章进行修改。通过不断地写作,会发现自己的审判水平有着很大的提升。
在写文章中,应当注意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写文章应当文字简洁,逻辑清楚,观点明确。避免为了充篇幅,无病呻吟,原可一句话说清楚的问题,却写了十句话或更多句话。文章中的文字要简洁,逻辑要清楚,观点应当明确,不要只摆出问题却没有结论,或给人一种模棱两可的结论。
二是法律中有相应的名词,就不要创造新名词,以显示自己的水平。乱造法律名词,会造成法律名词的混乱,也不利于读者的理解。语言应当通俗易懂,不要使用晦涩、偏僻的词汇。
三是用外国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进行比较,解决法律漏洞。此种方法对拓宽思路,找到更好的处理路径是很有帮助的。但是,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法律体系不同,因此在介绍外国法律时,一定要介绍清楚制定相关规定时的社会背景,该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及条件,适用的社会效果等情况。否则,难以进行比较,难以预料将外国的法律规定移植到中国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等问题。
四是用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与该争议案件进行比较。使用此种方法时,一定要将国外类似案件的案情介绍清楚。此外,还应将该国的国情及风俗习惯等问题介绍清楚。
五是用国内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找出争议案件的最佳处理方式。在这里需要注意,中国幅员辽阔,各地方的经济、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多有不同,分析时不能忽略上述因素,否则南橘北枳。
为了使自己的法律知识系统化理论化,应当按照法律的体系,分别写成专著,特别是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系统地写在书中全面阐述。也就是,全面梳理审判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解决方法,真正使它们系统化、理论化。
写作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对某个领域的问题写成专著,也可将某一类问题写成案例分析,也可对审判方法等写成专著。为了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自己作出规划,规定实现每一步规划的期限,按时完成规划。因一些特殊原因可以对自己的规划做些调整,但必须按照规划安排的时间进行,不应无理由地将规划向后推延。
要想成为真正的审判业务专家,就必须要信仰法律,对所从事的审判事业充满热爱,将别人喝咖啡、逛商场、游玩的时间都用在学习与研究上。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为自己所热爱的事业做出贡献,就会在审判工作中感受到无尚荣光。
来源:“庭前独角兽”“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甜城法院微课堂|蔡小雪:审判业务专家是怎样炼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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