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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给终身追责制装上牙齿
为了纠正这一痼疾,近年来很多地方在错案改正、重金属污染、环保等领域,实行主要责任人终身追责制度。
这种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被中央层面所吸收,写进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最近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到环保中。
单就追究时限来看,与刑事责任的追诉期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相比,行政领域追究期限以“终身”为限,似乎要严格得多。
在刑事责任长长的追诉期之下,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这种巨大的心理压力,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种对罪错行为的预防方式,“移用”到行政领域,要使之起到相应的作用,使地方党政官员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行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错误决策都会被追究责任,这样才能发挥其震慑作用;二是罚当其“罪”,让人心服口服。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情况可能不是那么简单。
无疑,追究落马官员的决策失误责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在一个落马官员的罪状上添上决策失误的问题,与其刑事犯罪比起来,显得不值一提。
但如果一个曾经的党政主要官员在当地升迁了,那么追究的主体就应该是更上一级的相关部门,其平级部门或原来“犯事”时候那一级别的相关部门不大可能去追究他的责任。
即便这名官员异地升迁,当要对其进行追责时,当初决策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出于个人目的,完全有可能明里暗里阻挠相关调查。
在对退休官员进行追责时,也可能遇到类似情况。此外,目前对在任官员的追责,往往会影响到他的仕途,但是对退休官员来说,已经没有仕途这一重要约束条件,那么追责何以产生震慑作用?
有的决策失误很明显,公众一眼就能看出问题所在,但有的决策失误的责任认定却是个技术活,只有相关的专业人员才有发言权,公众的监督门槛很高,这为某些有心躲避问责的官员留下了上下其手的空间。要做出让公众和被问责的官员都心悦诚服的结论,有时候并不是那么简单。
终身问责的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当一些领域宣布实行终身问责制时,舆论多乐观其成,多认为是消灭胡乱决策,不负责任行政行为的猛虎,也让一些官员心存忌惮,但如果这项绝技无法操作,那就跟老虎没有牙齿一样,发挥不出它应有的效用。
所以这项制度发明还应进一步细化,在关键环节如终身追责的程序如何启动,如何调查,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处罚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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