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检察日报“议事厅”:修改收养法,允许按规定转让儿童收养权

检察日报
2015-07-06 12:1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字号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该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黄磊:刑责兜底需释放收养压力

打击收买被拐儿童的买方市场,从刑事上提高责任底线,无疑能够遏制非法需求,挤压贩卖儿童的犯罪空间,具有进步意义。然而,我们在强化刑责兜底的同时,不能忽略拐卖儿童犯罪的现实成因。

据统计,我国当前不孕不育率高达12.5%,也就是说,至少上百万对夫妻有收养需求。再加上逾百万个失独家庭的现状因素,部分贫困地区延续香火的落后观念等,都让收养压力与日俱增。当这种压力无法通过正当途径释放,不少收养就异变成了“收买”。也就是说,收买拐卖儿童入刑,只是提高了买方的“成本”而已,并不能完全消除买方市场。

因此,预防惩治拐卖儿童犯罪,只强化刑责兜底还不够,还需释放收养压力,防止强化打压带来的犯罪异变。

首先,应强化民政部门的相应职能,对弃婴、送养儿童提供更多的人文关怀,强化福利落实方面的相应监督,简化收养、送养儿童程序,将侧重点置于抚养跟踪和社区辅助上,保障儿童权益最大化。

其次,需正视民间收养、送养的灰色地带。不得不正视的是,作为衔接送养、收养的渠道,官方遇冷的同时,民间却越来越热,一些人以圆梦的名义,打着收养、送养的幌子,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抚养费”“奶粉费”等由头收取费用,实则绕过“被拐”儿童的刑责要件,规避刑责。

此外,意外怀孕、超生、无抚养能力等因素导致产生了不少弃婴,在官方收养渠道不畅、福利透明度不足的情况下,不少弃婴的父母选择民间收养。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和监督,往往让这块市场游走在犯罪的边缘。

堵不如疏,不妨通过官方或者半官方的注册、备案和有效引导,建立被收养儿童个人信息采集、抚养情况跟踪制度等,让民间收养发挥积极作用,减少收养压力,挤压不透明的收养市场,防止其向“买卖”甚至“拐卖”异化。

徐清:整治买方市场须多维视角

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的规定,对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若是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自然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利益链条。可问题在于,这一规定真的能如愿以偿地摧毁买方市场吗?

非法收买被拐儿童是犯罪隐蔽性较低的活动,一个家庭忽然多了个活蹦乱跳的孩子,邻居、亲友、学校、社区等方方面面稍加注意即可发现可疑线索。然而,学界研究发现,只有1.48%的被拐儿童是由政府机关、社区工作者、志愿者主动发现的,或由人贩子交代出来的,高达97.78%的被拐儿童是通过公安部门专项行动或者结合群众举报才得以实施救助的。

这让人们不禁发问:为何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现几乎由司法机关“一家独撑”?

因为,拐卖儿童的成因极为复杂,既有经济利益、民间风俗等社会原因,也有计生政策、领养政策等制度因素。

一方面,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受身体年龄等制约不能生育的困境,以及数以百万计的失独家庭形成了巨大的收买市场;另一方面,数据显示,超过50%的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由其亲生父母或亲戚所为。有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一年一大肚,一年成个万元户。”买卖儿童在一些地区被视为两厢情愿,甚至被看作是“做好事”,受到同情、认可,乃至包庇、纵容。

收买被拐儿童一律入刑的威慑可能迫使部分人改变自己的行为,却不能从根本上瓦解买方市场。而且,在法律“重罚”的威慑下,为了逃避处罚,买卖双方可能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藏匿、转运被拐儿童,甚至对其实施更为严密的限制、恐吓、禁锢,进而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整治买方市场须有多维视角。建议探索通过放宽领养条件、优化领养政策、对领养残障儿童者适当补助等综合政策,全面压缩买方市场。加大拐卖儿童犯罪宣传力度,建立被拐儿童专门举报通道并向社会公开,引入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打拐,有效弥补司法机关在买方市场防控工作中的漏洞。在规定买方一律入罪的同时,坚持宽严相济、惩防并举,明确收买被拐儿童法定从重、从轻的具体情节,瓦解买卖双方的利益合谋,保护好被拐儿童的权益。

石昱:遏制拐卖儿童应堵疏结合

遏制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除了加大惩处力度以外,还应当堵疏结合。

一是健全数据法规,构建防范拐卖儿童的防线。制定打拐DNA数据库法规,由政府相关部门从户籍管理、学籍管理、收养登记、人口计生、卫生防疫、群众举报等多渠道信息入手,从中发现非亲生、流浪和未办理户籍登记的儿童,再由计生部门对这些儿童建立信息台账,公安部门根据这些信息采集DNA样本,输入全国联网的统一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确认是否为被拐儿童。

二是修改收养法规,疏通抚养儿童需求渠道。目前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且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加上收养程序复杂、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因素,合法收养的空间被大大压缩。要修改现行的收养法,对收养资格、条件、程序和流程等进一步规范完善,适度放宽从孤儿院收养儿童的条件,允许按规定转让儿童收养权,从而疏通收养渠道,让“孤儿有所养,无子家庭情有所寄”。

三是完善救助机制,确保救助安置实效。完善拐卖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儿童的安置法规和办法,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并保障相关人员和经费需求。同时,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促其健康成长。

清扬:买方受刑也要留有余地

惩治拐卖人口犯罪,既要对拐卖行为科以刑责,也要对收买行为施以刑罚。这其间蕴含的法理是:人,不能作为商品买卖,否则,其罪难恕,其责难逃。拐卖人口犯罪挑战人伦和法律底线,依法重罚本属无疑。但其成因复杂,立法修订不能忽视众多现实因素,在提高买方犯罪成本的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

一来,从有利于解救被拐儿童、打击拐卖人口嫌犯的角度出发,适当提高买方配合打拐的积极性,减少警方打拐的诸多现实阻力,对买方受刑“留有余地”是理性选择,也具有正当性,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二来,打拐的目的,首先是解救被拐儿童,其次才是惩治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但解救不是简单地将被拐儿童从人贩、买主手中夺回来,更要解决其出路和归宿问题。现实中,许多被拐儿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2011年,公安部曾表示:“对于暂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来历不明儿童,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并告知不得虐待、转卖,待找到其亲生父母后无条件解救。”这正是基于现实的无奈选择。

如果社会福利、救济体系一日不完善,如果被拐儿童解救与安置的衔接机制一日不到位,那么被拐儿童“从哪里解救,还回到哪里去”的问题就一日不能解决。这种情况下,打拐已经对被拐儿童造成了心理阴影,再对收养其的“买主”科以刑罚,使被拐卖儿童处于监护空白状态,则更不现实。

窃以为,只有切实提升并完善了社会福利和政府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了无家可归的被拐儿童的出路和归宿问题,才能底气十足地说“买方一律接受刑罚”。

雷托:打拐勿忘儿童利益最大化

收买被拐儿童追究刑责门槛过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打拐制度的漏洞,备受诟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能对打击买方市场、遏制拐卖儿童蔓延态势产生积极意义。从舆论反应看,支持声此起彼伏。但是,对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究刑责不能一追了之。

为了实现被拐儿童的权益最大化,国家在祭出刑责利剑的同时,还应尽早完善相关举措。

首先要创新打拐侦查方式,发动村庄、社区群众参与打拐,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其次要建立健全被拐儿童关怀救助机制。要加大未成年人关怀救助机构硬件投入,注重被拐儿童心理抚慰辅导,根据被拐儿童的心理特点和生活学习需要,提供多元化救助。还要完善国家监护制度。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对失去监护的被拐儿童,国家要及时履行对被拐儿童的监护兜底责任,避免孤身一人的被拐儿童流浪社会。同时,国家也要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履行监护责任的具体部门、具体条件、具体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使国家监护更准确、更及时、更到位。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