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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长:国安法是原则宣示,在港行为受香港法律规管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2015-07-04 17:5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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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国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7月1日通过新修订的《国家安全法》,首次将香港和澳门纳入适用范围。

新《国家安全法》规定港澳同胞有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港澳特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7月3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赴京出席内地法律界高峰论坛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称,新《国家安全法》是一些原则的宣示,在香港的行为一般来说是受香港的法律规管。

据香港政府新闻网消息,有媒体记者向袁国强询问,新《国家安全法》通过后,在香港做的事在回到内地后会是否被定罪。

袁国强表示不必有此担心,他认为,《国家安全法》整份文件是一些原则的宣示,“可以说是整体国家安全的蓝图”。并且,由于《国家安全法》“没有订立新的刑事罪行,所以不会因为触犯了特别某一条《国家安全法》的附例而触犯了一些法例”。

此外,袁国强还称,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除非法律条文很清楚说明是包括或规管境外行为,一般只会规管该国家或地方的范围之内的行为,“现时的情况,在香港的行为一般来说是受香港的法律规管。”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在记者会上也曾表示,新《国家安全法》不会直接适用于香港或澳门特区。

据中国网7月1日报道,郑淑娜回答记者提问时称,根据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外,不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国家安全法》并未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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