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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律所欲登记为公司遭拒,起诉要求审查司法部通知合法性
四川律师冉彤想把自己投资设立的个人律所申请登记为“公司”,工商部门以司法部通知为由驳回了冉彤的申请。冉彤不服提起诉讼,称司法部的通知是20多年前制定的“古董文件”,且其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已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要求法院纠正工商部门错误,同时审查司法部上述“红头文件”的合法性。
目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经立案,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刚投资设立了个人律所川卓律师事务所,四川律师冉彤就想申请登记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他的理由有二:完成工商登记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律所承担的无限责任可变为有限责任;可以享受国家对微小企业的众多扶持政策,如降低税负等。
2014年10月13日,冉彤向成都市金牛区工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但被金牛区工商局驳回。冉彤向成都市金牛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金牛区政府仍然维持了金牛区工商局的决定。
金牛区工商局驳回冉彤申请的理由是,司法部1990年颁发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下称《通知》)做出了律师事务所是事业单位,不进行工商登记的禁止性规定。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也已确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就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工商局无需再为律所办理工商登记颁发执照。
冉彤不服,提取诉讼。冉彤这次的理由是,工商部门不执行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居然把司法部的通知作为自己的执法依据,“显然十分荒谬”。
冉彤还称,《通知》是在20多年前计划经济时期发布的,依据的上位法《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早已被明令废止,因此“这个古董文件无疑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冉彤认为,律师事务所也不是政府投资设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国家税务部门已经明确认定律师事务所是营利性组织机构,税务登记中明确将其界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企业收税。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到了司法部1990年颁发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上来。金牛区工商局在答辩状中也也援引了该《通知》,称《通知》明确作出了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禁止性规定。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5月初,冉彤又向金牛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补充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法院对司法部(1990)056号文件《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当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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