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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方舟子崔永元均构成“名誉侵权”,互赔4.5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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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北京海淀法院 图
据中新网消息,备受关注的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侵权案今日宣判,法院作出整体判断,认为崔永元和方是民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损害。
法院判决,双方相互道歉,删除侵权微博,相互赔偿对方四万五千元。其中,崔永元赔偿方是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一万五千元;方是民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五千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两万元。
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件宣判后,合议庭成员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代理审判员蒋强、人民陪审员张本正做客北京法院直播网直播间,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网络名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在线访谈,解读判决内容,回答网友提问。
关于网友提问为什么方是民赔偿的合理费用比崔永元多?张本正表示,合理费用的项目主要是公证费和律师费,具体数额是法院考虑了公证的必要性、案件的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的,也考虑了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各方的诉讼请求中获得支持的比例。
张本正称,崔永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较高,法院综合考虑其公证的必要性、律师的工作量等因素后,酌定方是民赔偿的合理费用比崔永元赔偿的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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