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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一般公共预算拟可补充社保基金预算

白阳/新华网
2015-06-24 19:12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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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当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意见稿对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政府债务和预算执行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意见稿,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考虑到部分基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较少的现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在转移支付用途方面,意见稿指出,对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得规定具体用途,由下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对于专项转移支付,由接受转移支付的政府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同时,对于预算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专项转移支付的设立以及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作了规定。

        对于舆论关注的预算公开问题,意见稿明确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各部门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意见稿对预算法第34条规定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管理”以及“余额”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余额管理是指中央政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余额的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和发债时点的管理方式;余额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债务未偿还的本金。

        而对于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意见稿则明确了市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方式。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至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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