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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法院如此“替人讨债”:未立案即发传票、催款通知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2015-06-24 16:1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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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化解金融机构借贷资产风险,确保金融生态安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依法治县”,陕西渭南市澄城法院去年参与了当地的“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攻坚战”,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的“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给该院14个庭(室)下达了清收任务,制订了考核办法。

        6月23日,上述“攻坚战”被“攻坚”对象之一的郭小锋告诉澎湃新闻:“因为我们欠了澄城县信合一笔贷款,法院没有立案就给我发传票,律师指出传票既无案号又无案由后,法院又给我发来借款催收通知书,但我又没有跟法院借钱。”

法院“替人讨债”

        据郭小锋介绍,2009年8月5日,他姐姐郭小丽向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5万元,由郭小锋任法定代表人的康乐医药公司担保。2010年7月14日,郭小丽申请对剩余的23万元借款予以展期,康乐医药公司继续担保,澄城县信合同意将还款期延至2011年8月5日。

        不过,该笔借款到期后,“我们没有还钱,也一直没见信合来催收。”郭小锋表示:“2014年8月15号我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才知道信合开始催收借款了。”

        郭小锋的代理律师杨书强发现,这张传票既无案号,也无案由。澄城法院一名审判员告诉杨书强,澄城县信合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根据县上催收贷款工作会议的要求发的传票。杨书强说:“审判员说发传票是叫我们来调解,我们说不调解,他就叫我们回去了。”

        据陕西农村报、渭南信合官网刊发的文章显示,2014年8月7日,澄城县召开“优化金融环境、依法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大会,该县主要领导及各镇镇长、县法院领导班子及庭(室)负责人、信用联社领导班子、全体司法干警等共170余人参加了大会。

        在这次会议上,法院院长贾福德作了动员讲话,提出了“保三争四奔五”的清收目标(即保证清收3000万元,争取4000万元,奋斗5000万元),在“快”字当先,严厉打击赖债行为的基础上,采取诉前调解、强制跟进等办法,简化立案程序,开辟“绿色通道”,采用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冻结、扣划等手段,为清收专项活动打开局面。

        此外,澄城法院还成立了以院长贾福德为组长的“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优化金融环境、依法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给法院14个庭(室)下达了清收任务,制订了考核办法。

        在发出无案号、案由的传票后的8月19日,澄城法院又向康乐医药公司发了一纸借款催收通知书(澄法催字2014第001号)。通知书称,“经核查,你单位于2009年8月5日为郭小丽在澄城县信合借款23万元提供担保,该笔借款期限已于2011年7月13日届满,限你于2014年8月30日前督促借款人或由你到所贷款信用社清偿借款本息。否则,本院将依照法律程序执行。”

        律师杨书强称,如果信合不想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催收借款,但信合方并没有这么做。这张催款通知书不能等同于支付令,法院发这个通知是违法的。据郭小锋介绍,直到2014年11月20日,澄城法院才向康乐医药公司送达了一份正式的传票通知开庭。

诉讼时效之争

        2014年12月,这起借款纠纷案开庭审理。判决书显示,原告信合方诉称,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郭小丽及康乐医药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这笔借款还款期限为2011年8月5日,而信用联社对郭小丽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至2013年8月6日就已届满。

        此外,被告方还辩称,康乐医药公司的保证期在2013年2月6日到期,在担保期间有效期内,信用联社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事实上其也从未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信合方诉讼时效是否过期,信合方向法院提交了一张照片,试图证明其在2013年6月20日在康乐医药公司门外张贴过催款通知书。若依此计算,诉讼时效则应至2015年6月19日。

        但郭小锋并不认可信合的说辞:“谁知道这照片是什么时候拍的,他们都能到门口贴通知,为什么不送进来?”

        律师杨书强表示,信合提供的照片系用数码相机生成,再打印成为照片,目的在于证明照片是在2013年6月20日生成。但信用联社未提交原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据判决书显示,康乐医药公司对信合提供的照片形成时间申请鉴定,但因信合只提供了一张照片,渭南中院技术室答复无法鉴定。不过,澄城法院最终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采信了这一证据。

        判决书显示,澄城法院认为,“尽管原告不能提供当事照相的数据,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借款到期后债权人会催收借款,应当认定原告在诉讼时效内已向被告主张权利。”

        最终,澄城法院支持的原告信合方的诉求,于2015年1月19日判决二被告败诉。郭小丽及康乐医药公司不服此判决,目前已上诉至渭南中院。郭小峰表示:“我们不是不还钱,但官司不能这么打。”

        6月24日,澎湃新闻致电澄城法院新闻发言人成俊盈,试图就该院参与清收信合不良债务等事,但成俊盈表示,目前他已不担任新闻发言人,采访可联系政工科。而政工科一工作人员却称,自己并不了解清收不良贷款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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