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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一审获刑12年,服判不上诉
法院认定陈安众本人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先后204次非法收受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余万元。案发后,陈安众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今年4月2日,蚌埠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
检方的起诉书共指控了陈安众25起受贿事实,这25起受贿事实中,数额最多的一起来自于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书指控,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罗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辉某、茹超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91万港元、价值人民币0.3894万元的砂金1块。
根据起诉书指控,陈安众收受了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等多名当地官场人士的财物。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来自于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的人民币30万元。
多起受贿事实如下:
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2万元。
9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0.4万美元。
6次收受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原区长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8.2万元。
7次收受萍乡市林业局原局长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1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3万元、0.05万美元。
10次收受中共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县公安局原局长易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0.2万美元、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
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嘉莱特和平国际酒店”消费卡1张。
庭审中,陈安众对以上25起受贿事实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表示“接受指控和公诉意见,没有什么辩护的”。
最后陈述环节,陈安众哽咽抽泣忏悔,表示认罪、悔罪。他说:“我真心认罪服法,愿意接受法律严厉制裁,我也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我从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堕落成一个罪犯,我心中的悔恨和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我好恨好恨自己,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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