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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石同志遗体今日火化,天安门等地下半旗志哀

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2015-06-19 08:1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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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6月19日电 乔石同志遗体今日火化。首都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中国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
人民大会堂下半旗志哀。CFP 图    
新华门下半旗志哀。CFP 图        
       香港政府新闻网6月17日发布消息,按中央人民政府通知,特区政府本星期五在添马政府总部和礼宾府下半旗,以悼念已故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乔石。澳门特别行政区新闻局网站同日也发布消息称,乔石委员长遗体将于6月19日在北京火化,为配合中央有关治丧安排,当天澳门特区政府总部将下半旗志哀。

        这是1998年以来,中国首度为本国领导人逝世而下半旗。新中国成立以来,又都曾为哪些国家领导人下过半旗?

国旗法规定四类人逝世后可降半旗志哀

        下半旗志哀,意味着对逝者国家意义上的哀悼。数百年来,这种悼念方式已在国际上成为一种惯例。在中国,这一仪式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降半旗并不意味着将国旗降下一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因此,《国旗法》的规定只明确了在任的国家领导人逝世时应下半旗。对于已卸任的国家领导人,是否下半旗要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由于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自1990年10月1日《国旗法》施行以来,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并未实际适用过;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全国政协主席逝世时下半旗志哀,也仅适用了一次,即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其他享受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都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有此待遇的。

        《新京报》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焦洪昌观点称,按照国旗法的规定,国旗降半旗主要针对的是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乔石曾经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为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做出过重大贡献。这种说法也是契合了上述规定。他还强调,降半旗是一个法律行为,是需要由国务院或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决定的。

哪些国家领导人逝世后曾下半旗志哀?

        据人民日报搜索结果,截至今日,共有31位国家领导人在逝世后享受了下半旗的哀荣。这些人包括:任弼时(1950)、罗荣桓(1963)、谢富治(1972)、何香凝(1972)、邓子恢(1972)、李富春(1975)、董必武(1975)、康生(1975)、周恩来(1976)、朱德(1976)、毛泽东(1976)、郭沫若(1978)、罗瑞卿(1978)、苏振华(1979)、刘少奇(1980)、宋庆龄(1981)、廖承志(1983)、刘伯承(1986)、叶剑英(1986)、胡耀邦(1989)、徐向前(1990)、聂荣臻(1992)、李先念(1992)、邓颖超(1992)、王震(1993)、姚依林(1994)、陈云(1995)、邓小平(1997)、彭真(1997)、杨尚昆(1998)、乔石(2015)。

        从他们的身份来看,逝世前是正国级领导或曾任正国级职务的的有任弼时、董必武、康生、周恩来、朱德、毛泽东、刘少奇、宋庆龄、叶剑英、胡耀邦共十位,另外10位则没有担任过正国级领导职务。

        其中,在1990年10月《国旗法》正式施行后,包括乔石在内,共有11位国家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志哀。除元帅徐向前和聂荣臻外,李先念、邓颖超、王震、姚依林、陈云、邓小平、彭真、杨尚昆都担任过政治局常委或其他正国级领导职务。这表明,在1990年之后,为国家领导人下半旗志哀的标准,事实上进一步明朗化。

        在《国旗法》实施之后的10人中,李先念曾任职国家主席、邓颖超曾任第六届全国政协主席、邓小平曾任职中央军委主席及全国政协主席、彭真曾任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杨尚昆曾任职国家主席。

        杨尚昆也是乔石之前最后一位降半旗志哀的国家领导人。

        1998年9月14日,杨尚昆于北京逝世。9月18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军事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党、国家和人民军队的卓越领导人杨尚昆同志的遗体,将于9月21日在北京火化。”

        为悼念杨尚昆同志,北京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在地,各边境口岸,对外海空港口,新华社澳门分社,中国驻外使领馆将下半旗志哀。

        另一个情况是,自1994年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副总理姚依林去世后,只有担任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中央军委的正职负责人(换言之就是狭义的正国级领导人)的领导,才可能享受逝世后下半旗的待遇,如果没有担任过正国级国家机构的正职,即使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逝世时也不下半旗。

        也正因如此,在杨尚昆后,黄菊(2007年)及刘华清(2011年)两位中央政治局前常委去世,没有享受降半旗待遇。

十多位外国领导人享有降半旗待遇

        除了上述的前国家领导人,中国还曾为17位外国政治人物降半旗。这对应《国旗法》规定中的第四条,即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澎湃新闻梳理公开资料发现,享有该待遇的其中大多是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国家领导人,其中有斯大林、胡志明、金日成等,还包括曾任法国总统的戴高乐等。

        当中规格最高的应属斯大林。斯大林于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国政府发布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国下半旗志哀。志哀期间,全国各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学校及人民团体一律停止宴会、娱乐。此后,以1969年为界,中国为逝世的外国人下半旗的频率和范围均有明显变化。

        1969年前,中国为逝世的外国人下半旗的频率较高。以1953年为起点,16年间共发生过12次,下半旗的范围绝大多数为“全国各地”。从人员分布上看,基本上都是为去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领导人降旗。

        而在1969年9月9日为逝世的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后,中国为逝世的外国领导人降半旗的频率大幅降低,其范围也不再是“全国各地”,而主要为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和外交部。

        在1990年《国旗法》出台前,为哪位外国人降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意识形态以及国际政治环境,从斯大林到胡志明再到铁托,受到降半旗待遇的大都是与中国亲近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

        《国旗法》出台后,为外国政治人物降半旗的情况至今为止出现过2次,第一次是1994年7月20日,因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金日成逝世,当日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外交部下半旗志哀。最近的一次是2012年10月17日,因柬埔寨前国王西哈努克逝世,新华门、天安门广场、外交部、首都机场等地降半旗志哀。

        (本文资料综合自人民日报、新华社、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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