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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查询猝死父亲名下房产被拒,南京住建委称这是个人隐私
父亲因脑出血突然身故,其独生子为了继承父亲财产,去当地住房管理部门查询父亲生前名下房产明细时,却遭到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公民财产是个人隐私,只有持有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相关文书方,方可查询他人名下房产。
对于房管部门的这一做法不满,南京小伙陈森(化名)一纸诉状,把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告上法庭。6月18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父亲突去世,生前房产到底有多少成谜
1996年出生的南京小伙陈森,在其10岁时父母离婚。随后,陈森一直随母亲生活。
2014年5月,陈森得知,他年仅49岁、正当壮年的父亲陈力(化名)因脑出血突然去世。在离婚后,陈力一直单身、未婚,加上其父母早已亡故,因此,作为独生子的陈森成了父亲陈力的唯一继承人。
由于系突然猝死,父亲在去世时,并没有来得及交代后事。而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的陈森,对于父亲的财产情况不完全知晓。
为了继承父亲的生前财产,陈森去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房管局档案馆,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然而,却遭到了拒绝。
由于陈森正在国外念书,开庭当天,陈森的外祖父浦老受其委托代为出庭。
浦老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在陈力生前,我们知道他留了一套房子给陈森,作为陈森以后的婚房。但是陈力名下是否还有其他的房产,就不清楚了。不过,我们知道,在陈力离婚后,他有两处房子都拆迁了,之后应该是买了新房子,但是现在找不到房产证。”
在庭审中,南京市住建委相关工作人员也做了解释,根据国家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信息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查询房产信息时,必须明确所查询房屋的坐落和权属书编号,而不能仅仅以姓名作为查询条件。
住建部2012年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第6.1.4条也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也就是说,想要查询父亲陈力的房产信息,陈森必须明确提供房屋的具体地址或者房产证编号,而不能仅仅通过父亲的姓名进行查询。
对于住建委的解释,陈森认为,自己作为唯一继承人,理应有权利知道父亲生前名下的房产情况。同时,他认为,住建委的做法违背了国家设立制定房产登记与建立房产档案的初衷。
住建委:需严格依照现有法规办理
庭审中,浦老先生说:“某人突然去世后,有未被继承人知晓财产的情况普遍存在,例如,飞机失事失联,或者客轮不幸翻沉后,都有这种情况存在。”
原告方认为,无法查明死者财产情况,将导致继承人无法继承其全部财产,这显然是侵犯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对此,南京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补充解释:“近亲属是否有权利申请公开死亡公民的财产信息,必然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来严格办理。”
也就是说,陈森仅仅以其父亲的名字作为查询对象,而无法提供其父亲名下财产的具体所在地,这与现有法规规定的程序不符。按照现有的法规规定,住建委无法满足他的查询要求。
庭审结束后,南京市住建委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透露,该部门每年接到的请求查询房屋登记与档案信息的案例有1万多件,但最近五六年来,除了陈森这一起案例外,此前尚未接到过相似的请求。
南京市住建委人士也表示,他们也希望通过这个诉讼,能够来厘清一些关系,借助个案来推动和完善我国房产登记信息及查询制度,以为更多有需求的人提供方便。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表示,将会在近期公布本案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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