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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反对加重被拐儿童买主刑责,呼吁修法放宽收养条件

澎湃新闻记者 刘海川 付丹迪 李云芳 邢丙银
2015-06-18 19: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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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之所以猖獗,是因为存在一个隐性的“市场”。 杨深来 澎湃资料

        珍爱网已承认“人贩应一律死刑”是一场营销,但这个话题引发“刷屏式”传播,还是因为其触及了民众,尤其是父母们的“内心柔软处”。

        “人贩一律死刑”帖子被疯转,凸显了社会对于儿童被拐事件多发难止的深度焦虑。但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重刑未必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反可能让被拐儿童陷入更危险的境地。

        这场讨论中涌现出的另一种声音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被拐儿童买方处罚偏轻。如中国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希望对买方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但知名刑辩律师张培鸿认为,有些被拐儿童买方是想收养却无法收养到孩子的“好人家”,但因为受到我国的收养制度所限制,无奈走上了“买孩子”之路。他建议修改《收养法》,放宽收养条件。

 “伸手必被捉”比重刑更具威慑力

        针对“人贩一律判死”的热点传播,网友“朽木”在澎湃新闻留言称,要求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观点,除了反映出民众同情心和朴素的正义感之外,更多的是民众的无奈甚至焦虑。“每年多少孩子被贩卖,但是抓住的人贩子有几个?”

        张培鸿表示,这不是刑罚够不够重的立法问题,而是能否把人贩子抓住的执法问题。他说,在执法环节,由于缺乏各地侦查机关之间的联动机制,使得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黑数”巨大(所谓犯罪“黑数”是指犯罪被发现和查处的比例),让人贩子铤而走险。“我更倾向于认为不是量刑偏低的问题,而是执法不力的问题。”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勇辉也认为,对于犯罪者,除了考虑利益和犯罪成本,“不一定能被追究”的侥幸心理才是其犯罪的最大动力。贪腐犯罪如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是如此。因此,更应该关注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加大惩处的比例,“伸手必被捉”和“伸手要被重打但不一定捉到我”相比,显然前者更具有威慑力。

        北京大学副教授车浩说,“人贩一律处死”,能带来多大的威慑效果的提升,迄今为止还未得到足够的证实。一些较熟悉的刑法罪名,如杀人、强奸、贪污、受贿、贩毒等等,虽然规定了死刑,但是杀人犯、贪官、毒贩的数量仍然层出不穷。

        只有在严打期间,毒品专项治理运动期间,或者反腐反贪风暴期间,这些犯罪的数量才有明显下降。而这种下降,也不是由于立法提升了刑罚的严厉度所形成的威慑,而是由于司法实践中的侦查侦破力度加大,破案率提高所形成的“躲避风头”的威慑。

一律判死可能置被拐儿童于陷阱

        车浩说,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同样是拐卖一个儿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孩子的,最高会被判处死刑;而使用相对平和、非暴力或弱伤害性的方式哄骗孩子的,最高可能仅判到10年。

        如果人贩子是一个对刑罚轻重有敏感度的理性人,那么这种刑罚差异性的规定,就会对人贩子的行为选择形成“激励”,从而让孩子在最坏的情况下,能相对地少受一些伤害。

        再如,按照现行刑法规定,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没有造成伤亡后果的,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那么,在人贩子因为被追捕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将孩子脱手出卖时,孩子便处在了一个不能为人贩子牟利反而成为其累赘甚至罪证的最危险境地。此时,上述刑罚差异性的规定,就会对人贩子的行为选择形成一个“激励”,使其从一旦落网的最坏后果着想,从而最大可能地遏制他不采取伤害孩子的极端行为。

        车浩认为,上述这些差异性的刑罚规定,都是在向人贩子发出谈判信号:如果你还把被拐卖的孩子当作一个人来对待,那么刑法也不会对你赶尽杀绝;如果你把被拐卖的孩子彻底当成一个任意处置的物品,毫无怜悯之心地践踏,那么刑法就用死刑来回报你。

        相反,如果没有这种刑罚后果的差异性,而是“人贩一律死刑”,那么对已经决意犯罪的人贩子而言,既然怎么着都是死,不如“破罐子破摔”,就可能采取弄成聋哑甚至毁尸灭迹等行动,而这就相当于把已经陷入困境的孩子,又彻底地送上了一条绝路。

是否提高买方刑责引争论

        最高法法官赵俊甫和公安部刑侦局警官孟庆甜曾联合撰文指出,拐卖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尚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突出表现在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买主很少追究刑事责任,客观上造就需求庞大的买方市场。

        现行刑法对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刑责规定相对宽泛,只要不虐待、不妨碍解救,实际上就不再追究了。

        中国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认为,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

        知名刑辩律师张培鸿则持反对观点。他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之所以猖獗,是因为存在一个隐性的“市场”。这个“市场”并非都是灰色的,有些是想收养却无法收养到孩子的“好人家” 。

        张培鸿称,《收养法》一直被调侃为“不欢迎收养法”,因为其中有很多不近情理的规定,对收养人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比如独身者收养异性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间隔,收养人有孩子就不能再收养等。这导致那些真想要孩子的人,最后只能寻求其他途径——那就是买孩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催生一个需求儿童的“黑市”的因素。

        张培鸿认为,不先解决这个问题,一味地加重刑罚,是非常愚蠢的。因此,他希望修改收养法,放宽收养条件,让那些需要孩子的家庭能够通过正常渠道收养孩子,而非去“黑市”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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