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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被控受贿八百万,受贿事实60余次

中新网
2015-06-19 00:4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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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中院4月2日审理江西省人大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案。 @蚌埠中院 图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6月19日上午10时公开宣判被告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安众受贿一案。在此前的庭审中,起诉书共指控陈安众25起受贿事实,其中有多起来自当地官场人士。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25起受贿事实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

被控受贿810余万,多名向其行贿官员曝光

        今年4月2日,蚌埠中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检方指控陈安众共计收受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财物。

        检方的起诉书共指控了陈安众25起受贿事实,这25起受贿事实中,数额最多的一起来自于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书指控,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罗某某、李某38次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茹高某、茹新某、茹辉某、茹超某给予的人民币143万元、91万港元、价值人民币0.3894万元的砂金1块。

        根据起诉书指控,陈安众收受了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等多名当地官场人士的财物。其中数额最大的一起来自于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的人民币30万元。

多起受贿事实如下:

        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原秘书长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2万元。

        9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安源区委原书记黄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4万元、0.4万美元。

        6次收受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原区长张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8.2万元。

        7次收受萍乡市林业局原局长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6万元。

        直接或者通过刘某某14次收受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给予的人民币5.3万元、0.05万美元。

        10次收受中共莲花县委原书记孙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

        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县公安局原局长易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0.2万美元、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

        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周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嘉莱特和平国际酒店”消费卡1张。

        庭审中,陈安众对以上25起受贿事实的指控均表示无异议,表示“接受指控和公诉意见,没有什么辩护的”。

        最后陈述环节,陈安众哽咽抽泣忏悔,表示认罪、悔罪。他说:“我真心认罪服法,愿意接受法律严厉制裁,我也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我从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堕落成一个罪犯,我心中的悔恨和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我好恨好恨自己,怎么会变成这个样子?”

中纪委曾通报其道德败坏

        1954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的陈安众,案发前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曾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中共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2013年12月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陈安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此前,中央第八巡视组于2013年5月27日至8月20日对江西省进行了巡视。9月18日,巡视组向江西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江西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存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节假日收送红包礼金等问题。同时,巡视组将收到的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转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处理。

        有媒体统计称,陈安众系十八大后第13位被调查的省部级官员。随后,陈安众被免职并被罢免江西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2014年5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再次发布消息,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总工会原主席陈安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消息称,经查,陈安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道德败坏,腐化堕落。

        陈安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

        2015年2月16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陈安众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初至2013年8月,被告人陈安众利用其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副书记、衡阳市副市长、市长,江西省景德镇市委副书记、景德镇市市长,江西省萍乡市委书记,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西省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承揽工程、调整职务等方面提供帮助。

        1996年下半年至2013年11月,陈安众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罗曙梅、李灵、温慧君非法收受珠海经济特区三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茹新桥、江西金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长仁等29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陈安众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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