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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石谈民主与法制:“文革”发生因过去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不够
【编者按】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多次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和重要讲话。
长期负责政法工作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乔石也将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国家作为梦想,并曾多次提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
2012年6月,由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出版的《乔石谈民主与法制》发行,该书分上下两册。
《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 1985年 9月至 1992年 12月)主要谈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政法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依法管理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社会安定,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1992年12月至1998年2月)主要谈修订和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加强经济立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发展民主,加强监督,倡廉反腐,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
《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一书的内容对于新世纪新阶段如何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和推进依法治国等重大议题依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特摘录该书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乔石把公安干警和武警部队建成人民热爱的队伍(1985年9月10日)
阮崇武同志昨天已经到公安部上任,今天开这个会,和大家见见面。我也利用这个机会来看看大家,说几句话。
首先我想讲一讲,刘复之同志这次从公安部部长、党组书记的岗位上退下来,这是中央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酝酿以后,才作出决定的。因为公安部在国务院各部委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对部长的人选,中央是很重视的。曾经考虑过是不是由复之同志继续干一段,过渡一下。后来从调整班子的全局来看,从公安部的长远建设来看,觉得还是让新的同志早一点走上工作岗位,早一点熟悉工作,比较有利。同时考虑到,复之同志从公安部部长、党组书记的岗位上退下来后,他还是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副书记,仍将在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的岗位上,并作为一个公安战线的老同志,继续对公安部和整个公安系统的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借今天的机会,我对公安部工作提一点希望。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部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做了很多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我们要认真地总结,很好地继承下来。(选摘自《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
乔石答德国《商报》记者问(1996年9月3日)
问:中国人大是怎样通过加强立法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
答: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按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们一贯重视通过立法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 改变。”这十几年来,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在努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宪法,专门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行 使选举的权利,我们曾根据实践经验几次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按照现行的选举法,不但政党、人民团体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候 选人;以前的等额选举已改为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一级。为了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们制 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为了保障公民参加基层民主管理,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了保障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我们还制定了义务教育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可以说,中国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是比较完备的。
问:中国人大通过了许多法律,但有些法律实施并不顺利。你们是怎样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的?
答:我们制定法律,就是为了施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我们坚定不移的原则。这些年,法律实施的状况总的说是有较大改进的。我国各级组织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能力在逐步提高;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总的说是努力严格执法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也比较明显,干部和群众的法律 意识有了比较大的增强。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情况,中国形成完备的法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奋斗过程。当前,在法律实施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也包括像你所说的,一些法律实施得不够好。对这些问题,我们是非常重视的,正在采取措施着力予以解决。首先是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我们建立的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违法的追究制 度和赔偿制度,就是比较重要的措施。其次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项工作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每年都派出若干个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尤其是纠正执法违法的现象。这项工作还将继续加大力度,增强实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采取多种形式,监督法律的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还设有专门的信访机关,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纠正有关部门执法不当的问题和各种违法的行为。再次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教育。我们已经完成了两个五年普法规划,今年又开始实施第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我们将进一步下大力气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今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着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我们相信,在这一方 针指引下,经过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共同努力,法律实施的情况将会逐步得到更多的改进,法制建设将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问:在中国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否允许政治上的多元化?
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除共产党外,中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我们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既不同于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又不同于一党制,是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这些民主党派在民主革命中,有过同我们党共同奋斗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今天,又同我们党一起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按照“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同各民主党派协商议事,支持他们参政议政,并进行民主监督,也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比如在我们全国人大,就有各个民主党派的人士担任领导职务。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我们将长期坚持这一制度。
早在70年代末,邓小平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十几年来,我们在实行经济改革的同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今后,我们将继续奋斗下去,努力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不懈地下工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定可以建设起来。(选摘自《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
乔石接受美《世界观点》主编采访
就中国经济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环境保护、香港回归等答记者问(1997年5月23日)
问: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了不会对世界构成威胁,只有贫穷时才会构成威胁。对此,您如何看?下世纪前50年,中国在世界地缘政治中所起的作用将是怎样的?
答:中国人民爱好和珍惜和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一贯的方针。虽然历史上我国曾由于贫穷和落后屡遭列强侵侮,但无论是很贫穷、很困难的时候,还是日子好过一点的时候,我们都不会威胁别人。对内我们努力办好自己的事情,对外我们努力同一切国家和平共处。我们的目标是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比较快,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家面貌变化很大,但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实现现代化还需要几代人的艰苦奋斗。按照我们的发展战略,在下世纪中叶我国将基本实现现代化,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的发展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特别是良好的周边环境。当前,我们与周边国家、与世界各国的关系是好的;我们将同各国保持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和睦邻友好关系,共同维护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中国历来主张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侵略扩张。中国永远不做超级大国。中国永远是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力量。过去,中国为维护世界和平做了大量工作,现在仍在继续努力。将来中国发展起来,综合国力有了增强,将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更多贡献。
问:中国到2050年会变成什么样?中国会像日本在二战后的30年间的发展那样快吗?
答:我国早已确定了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这就是:第一步,从1980年到1990年,国民生产总值翻一番,人民生活实现温饱,这一步在1988年就提前实现了;第二步,从1991年到本世纪末,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其中翻两番的目标已经在1995年提前实现;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发展速度上,我们是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1979年以来,大约年均增长9%多一些;“九五”期间,我们按年均增长8%的速度把握宏观调控的力度;下个世纪头10年准备按年均增长7%左右的速度来掌握。在保持一定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我们十分重视经济增长的质量,强调通过国家宏观调控,避免因发展速度太快而造成有些国家曾经出现过的泡沫经济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虽然较快,但经济总规模还不大,人均水平还很低。预计到本世纪末,按目前的价格和汇率计算,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大约800美元,到2010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也才约1500美元,仍属于发展中国家。
问:目前,在国际关系方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国家间经济联系日趋紧密,冲突所造成的损失和合作所获得的利益将比以往大得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利益是冲突的,把重点放在国家间的竞争上。你认为如何?
答:世界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经济上的相互依存越发明显,需要国际上相互配合和密切合作才能解决的全球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当然,国与国之间有竞争是正常的,有时也难免会有一些矛盾或争端,只要有关各方不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也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考虑世界各国共同的、长远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找到公正合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我们认为,对于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应该通过对话解决,而不是对抗。不同的国家在社会制度、价值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但又都处在同一世界之中,人类的命运休戚与共。各国可以而且应该一致努力,共同对付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共同缔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问:有学者认为,冷战已被“文明的冲突”取代,在最深层次上,西方和中国对世界的看法是不同的、冲突的。您以为如何?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世界对美国在世界政治、文化中的霸权主义日益不满,并会越来越多地起来进行抵制。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答: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等,这是历史形成的,是客观存在;不同的国家对世界的看法有不同,也是完全正常的。我们觉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和模式的差异,对世界看法的分歧,都不应当成为国家间矛盾和冲突的根据。在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时,我们历来主张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这个基础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共同为世界的和平、人类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做出贡献。如果企图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观念强加给别人,或者按照某种“文明”模式统一天下,肯定是行不通的。
冷战结束以后,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各国的独立自主意识增强,要求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的呼声会越来越高,无论哪个国家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都会遭到越来越广泛的抵制和反对。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两国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保持和发展良好的中美关系,包括加强双方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对我们两国、对世界都有好处。我们希望从两国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整个人类合作和世界历史进步的要求出发,发展健康良好、长期稳定的中美关系,共同为开创和平、稳定、繁荣和美好的21世纪做出贡献。最近一个时期,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两国关系得到改善,发展势头良好。实践证明,只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美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是可以不断向前发展的。
问:是盎格鲁—萨克森式的自由资本主义有前途,还是中国和古巴实行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更合适?
答:从近代以来世界历史发展和当前世界经济状况看,不可能有一种经济体制适合所有国家的情况。各国只有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探索采取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体制,才是最佳选择。
我们共和国自建立以来,始终在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发展道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从本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情况的路子,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同志早在1979年就明确讲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在会见美国客人吉布尼和加拿大客人林达光时,他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以后他还曾多次谈到这个问题。1992年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时,他进一步强调:“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同年,我们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明确宣布,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重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问:西方有些人认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会过多地干预香港事务;另一些人则认为,这些舆论只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那么,2000年以后的香港究竟会是什么样呢?
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祖国统一问题,是邓小平同志的一个伟大创造。这为香港等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础。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就香港问题签署了联合声明,1990年我国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从起草到通过用了将近五年时间,其间广泛征求了港人的意见。基本法贯彻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回归后,我们将贯彻中英联合声明,严格按基本法办事,中央人民政府决不会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2000年以后的香港将会继续保持繁荣和稳定,香港的未来会更加美好。
问:中国将如何解决人口增长和大城市的资源紧张(例如南水北调)问题,并改变以煤为主要能源所造成的全球变暖的状况?你们如何看待自己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的责任?
答:我国人口压力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比较低。我们坚持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十分重视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也作了规定。我们还要建设一些大的工程,以缓解大城市资源紧张的问题,包括在下世纪的头10年着手建设跨流域的南水北调工程。
全球变暖,不只是燃烧煤造成的。至于因燃煤引起的一些环境问题,我们一直在努力解决。我们重视开展煤的液化、气化等科研和开发工作,重视坑口电站的建设,同时还十分重视开发利用其他的清洁能源。
中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方面,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基本形成了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并经常对这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我国重视支持低污染或无污染的产业,加大了国土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比如,我国建立了三北防护林带等规模宏大的防护林工程,关闭了一大批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工厂,仅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就关闭了一千多家,等等。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事务,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认真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做了大量工作。
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应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和支持。
问:中国会出现介于西方式民主和“文革”式民主之间的民主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含义是什么?
答:“文化大革命”不是民主,而是给我们国家和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动乱。“文化大革命”的发生并持续十年,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过去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不够。正是基于这一沉痛教训,我们党在70年代末就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邓小平同志就此作出过系统的论述。他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保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就一定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此,必须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必须坚决依法维护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在基层要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让人民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改革选举制度,适当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实行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都是为了扩大人民民主。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大批法律,现在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基本有法可依。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行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以及还存在其他一些方面的原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将坚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继续积极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问:中国批评西方只注重中国的人权却不懂中国的现实。您认为西方媒体应当怎样报道中国的现状?
答: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中国的现状,在人权问题上也是一样。中国十分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除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规定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如选举法、劳动法、工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育法、科技进步法等。为保障特殊群体的权利,我们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我们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司法机关的违法侵害,我们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即使对于受到司法追究的人和服刑罪犯,我们也注重刑事诉讼和监狱管理中的人权保护,这在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中均有体现。今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系统修订了刑法,更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进一步完善了保护人权方面的有关规定。至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有不同看法,我们主张进行对话,不赞成搞对抗,不能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选摘自《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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