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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强关花炮企业被判违法,企业称上诉后又被强令撤诉
24家花炮企业起诉安徽省政府一案再生波澜。
6月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六安舒城县多家花炮企业处获悉,在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安徽省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当地乡政府要求花炮企业与其签订退出协议,并撤回上诉。
撤回上诉申请书上的单位名称、乡(镇)政府的名称处都是空白的。合肥中院判安徽省政府违法
因不服安徽省政府红头文件要求全省花炮企业整体退出的决定,24家花炮企业联合将省政府告上法庭。4月22日,合肥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安徽省政府的行为违法,并要求省政府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上述判决作出后,24家花炮企业和安徽省政府均上诉。“一审判决没有要求省政府撤销关停花炮企业的决定,且补救措施缺乏可执行性。”花炮企业的代理律师涂四溢对澎湃新闻说,安徽省政府上诉的理由是此前的发文通知属于产业政策调整范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但上诉案尚未开审,舒城县多家上诉的花炮企业却对澎湃新闻称,近日,他们接到乡政府通知,要求企业签署“协议书”和“撤回上诉申请书”。
“目前全县8家花炮企业中已签4家,余下4家不愿签,就关闭手机,避免乡政府找到他们。”舒城县一位要求匿名的花炮企业主对澎湃新闻说,他们不愿签的原因是政府补偿过低。“一家补偿180万,再加20万退出奖励金,这与企业上千万的投入差距太大。”
协议书上写着花炮企业在签订协议后,要及时向安徽高院撤回诉省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的诉讼。突然要求关停全省75家花炮企业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2013年12月27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7部门署名的第45号文件——《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75家烟花爆竹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关闭。省政府按每家企业80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其余的则由市县适当补助。
安徽多家花炮企业主向澎湃新闻表示,省政府的这一“突然”决定与此前出台的文件及规划相矛盾。2008年至2012年期间,安徽省安监局等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要求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规模化”。2012年出台的安徽省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还提到“至2015年比2010年的147家减少35%以上”。
“正是在上述众多文件的引导下,众多烟花爆竹企业经历了一个大量借贷、大规模建设的过程。”安徽翔鹰花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喻本胜对澎湃新闻说,突然被关停后,政府给予的80万元补助与企业上千万元的投入差距太大。
24家花炮企业认为,省政府关停企业的行政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也不合法,遂于2014年6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消相关行政决定。不过,安徽省政府以文件属于内部行为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此后,24家花炮企业将省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45号文件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并确认该行为违法或无效。
企业称被要求撤回上诉
据一花炮企业主提供的一份已签的协议,“我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在乙方(指花炮企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彻底完成退出工作,甲(指乡镇政府)、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实施转产,在项目开发、融资、市场准入、要素配置、产品销售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积极支持等。而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及时向安徽省高院撤回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安徽省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的诉讼,履行有关撤诉手续”。
“撤回上诉申请书”是递交给安徽省高院的,上面写着:“申请人因安徽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合肥中院2015年4月20日(2014)合行初字第00077号的一审行政判决,于某月某日向你院提出上诉,现因申请人与某县某乡(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特此申请撤回上诉,望予准许。”
上述花炮企业主还对澎湃新闻说,“协议书”和“撤回上诉申请书”上的单位和企业主姓名处都是空白的,企业填好后交给乡政府。
6月8日,澎湃新闻分别致电涉事企业所在的乡镇负责人,对方均称具体情况要问舒城县安监局。但舒城县安监局一孙姓领导则称,要求烟花爆竹企业退出是多部门协调的事情,具体情况以县委宣传部答复为准。澎湃新闻向舒城县委宣传部求证此事,但一直未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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