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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高考舞弊应重罚
为了管住考试,中国大陆与考试有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多达3000多部。在整个考试流程中,如果涉嫌犯罪,《刑法》中有诸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招收学生、公务员徇私舞弊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的有关犯罪”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等罪名给予处罚。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受到的刑事处罚之轻,匪夷所思。2014年轰动全国的河南开封替考案,替考者多达127人,最终为此承担刑事责任的3人中,两人分别被判拘役5个月,另1人免于刑事处罚。2007年,甘肃天水也曾发生高考替考案,次年,该案五名主犯获刑5个月至3年不等。2008年,福建霞浦高考舞弊案,一名涉案人员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另一涉案人员拘役4个月。
在公开报道的高考舞弊案中,涉案公职人员大多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主体中,没有一名涉案的成年中学生和“枪手”大学生承担了刑事责任。他们要么只是被暂停3年考试,或者只是被开除学籍。由于处罚过轻,有的专业舞弊者被释放后,继续“重操旧业”。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美国检方5月28日对15名中国学生提起诉讼,指控他们在美国大学入学考试(SAT)等考试中采用欺诈手段。据悉,欺诈罪在美国可判高至20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金,伪造外国护照罪最高可判10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金,合谋罪最高可判5年监禁加25万美元。
两个国家对舞弊行为的处理,不仅处罚轻重差异大,而且美国并不像中国大陆一样,在处罚时顾忌到学生身份就网开一面。
以何种罪名起诉考试舞弊行为,仍有讨论必要。而从最起码的完善法律角度,相关工作便很不到位,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在着手“国家教育考试法”起草的前期调研和学术研究,自2004年起,教育部连续7年将考试法(草案)的制定、修改与审议作为其工作要点。但10多年过去,音信全无。
2013年高考期间,因严格监考,湖北钟祥市发生学生家长集体围攻监考人员的恶性事件,该事件未见公开处理,最终不了了之。这与相关法律模糊不清,处罚过轻不能说没有重大关系。
如果这种状况不改变,替考这一地下产业还将存在下去,替考仍将抓不胜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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