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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再发自贸区海运新政:部分开放业务出现超国民待遇?
中国的地方自贸区一变四后,交通运输部特意发了份文,把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海运政策做了明确。
这七条政策中,相当一部分政策在上海自贸区已经先行先试。这次继续明确了上海先行先试的地位,也把相关政策向广东、天津、福建三大自贸区全面推广。
下面来看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的逐条解读——
一、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在自贸区设立股比不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其中,在上海自贸区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广东自贸区可设立港澳独资企业。
解读:今年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比例超过49%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其拥有或实际经营的船舶,可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航运专家吴明华表示,原来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外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必须中方控股。这次股比放开在上海自贸区此前已经推广。而天津和福建自贸区还不能设立独资企业,只能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二、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以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资股比放宽至51%;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解读:吴明华认为,这是一大突破。上海自贸区2014年已经将相关外资股比限制放宽至51%,外资航运企业可以控股组建合资公司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相比2013年49%的最高股比而言有了本质性的放开。
船舶代理公司目前主要为航运企业提供组织货物运输,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报关手续,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4月,中国船代协会曾在官网公告称,“我国国际船代业目前暂不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明确对船舶代理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表示反对。该协会给出的反对理由是,部分国家也是必须以合资形式才能存在,有的必须有本国占据控股地位,外国只能参股(与中国开放尺度相似)。如果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将会出现超WTO对等原则、超国民待遇的外国企业。
至于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吴明华表示,2014年上海自贸区就已经放开。这次是复制到其他区域。
三、经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自贸区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这是将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审批权下放,将提高审批效率。今年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称,经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并将审批结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浦东航运办和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航运物流服务中心总经理施国润透露,此前,要注册一家中外合资的船舶管理公司,审批权在交通部,至少要送材料、取证等跑两趟北京,9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全部流程批下来。而现在审批权已经下放到上海市,如果材料齐全,两个半月就能批下来,“核名大概需要2-3个工作日;企业备案准入大概5个工作日;自贸区办事大厅一口受理大概要5-7个工作日;上海市交通委审批要10-15个工作日。只要企业材料齐全,实际上企业材料也不复杂,和一般的注册差不多,只是多了一个可行性报告。”
四、在自贸区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外合资、合作的双方协商确定。
解读:吴明华表示,原来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中方控股,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主席或总经理应由中方人士担任,现在股比放开,可以协商,外方也可以担任董事会主席。此条原来在上海自贸区也已经开展试点。
五、在自贸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际海运货物装卸业务、国际海上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本公告未作规定的,适用“三资法”的有关规定。
解读:对以上条款的补充,除了试点内容外其他还必须进行严格审批。
六、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一般来说,沿海捎带业务指的是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性质属于国内沿海运输。“外轮捎带”则是指外籍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因为担心对国内非中心港口、支线运输的冲击,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外国籍船舶从事中国的沿海运输业务,包括“外轮捎带”业务。
此前,上海自贸区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吴明华表示,这其实是在对外资开放的同时,也给中国航运企业以方便,不过有严格的规定。“现在很多中资航运公司都是挂方便旗。大量非五星旗船舶不能从事沿海捎带,越来越多货物选择在境外港口中转,实际是一种浪费。”
七、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除依照本公告备案的船舶外,其他任何非五星红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解读:吴明华表示,开展试点的船舶将严格管理,不能转租,试点船舶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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