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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垃圾焚烧发电厂建在家门口,南京一企业状告省环保厅
因不满政府在未办妥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家门口”批准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等项目,南京一企业把市政府和江苏省环保厅告上了法院。
6月5日上午,该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原告南京索罗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索罗斯公司)称,2012年,南京市政府在其经营的农业生态园附近,开工建设了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和一座灰渣填埋场。
“当时,南京市政府规划了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要求附近1000米之内的企业都要搬掉,我们也在这个红线内。但由于拆迁价格还没谈妥,我们就一直没搬迁。但政府在未办妥征地拆迁安置手续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动工了。”索罗斯公司总经理任钢对澎湃新闻说。
2014年,上述两个项目全部建成,垃圾焚烧发电厂于该年12月30日开始试运营。
索罗斯公司说,根据环保局和国家能源局的规定,新改扩建项目距离环境敏感目标不得小于300米。然后,垃圾焚烧发电厂距离该公司仅264米。
索罗斯公司认为,在明知垃圾焚烧发电厂未办妥征地拆迁安置手续的情况下,南京市政府仍然批准和推动实施该发电厂项目开工建设,显系违法;江苏省环保厅也因未尽到核查义务,核准了该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试运营,也涉嫌违法。
索罗斯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上述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任钢告诉澎湃新闻,垃圾焚烧发电带来的污染已经导致企业目前的经营陷入了瘫痪:“我们投资的是动物养殖等农业经营项目,对土地的平整和保养都下了很大功夫,成本回收很慢。所以,污染给我们的经营带来了致命打击。”
被告江苏省环保厅当庭回应说,经过勘察,他们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米内并没有发现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只有片片荒地”,所以该项目试运营的行为是合法的,要求驳回原告的上诉。
对此,索罗斯公司方的马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荒地的确不属于环境敏感目标,但索罗斯这块地并不是荒地,而是农用地,因此也属于被保护的对象。”
经双方答辩等环节,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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