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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餐馆油烟扰民,南京一居民状告物业公司获赔3000元
楼下门面房有油烟、噪音等污染,你不仅可以起诉店主,还可以起诉物业公司。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诉讼典型案例,包括这起判处物业公司赔偿业主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中院获悉,2010年,南京荣程物业公司先后将四间门面房,分别租给杨某、黄某、赵某三人。这些门面房,位于小区业主陈某房屋楼下。三人将门面房用于餐饮经营,餐馆排油烟口紧邻陈某某阳台窗户。
陈某不堪餐馆油烟,投诉到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大队令荣程物业公司完成整改,完成3家餐馆的油烟排放管道和隔油沉淀池建设,做到不扰民。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履行。
此后,陈某转换策略,没有起诉黄某等3人,而是起诉荣程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南京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荣程物业公司作为出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陈某日常生活居住的环境,长期受到黄某等人经营餐馆排放的油烟及污水的影响,损害了相邻物业权利人的权利,荣程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每个人对良好生活环境的期待,是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内在要求,此种期待利益,具有人格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荣程物业公司10日内排除仍经营餐饮的24号、25号门面房的油烟妨碍,并对该门面房后用于排放餐饮经营废水的下水道予以清理完毕,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南京中院法官点评说,城市居民相邻的噪音、油烟、污水投诉问题日益增多,该案的导向对于城市居民区的个体经营者、物业管理者和居民都有较大参照作用。
他说,本案传递的信息是,物业管理者和经营者侵害业主的环境权益,业主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求物业管理者承担责任,当然也可以请求从事餐饮活动的经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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