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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颁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船舶遇险船长应最后离船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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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月下旬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起实施。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条例》规定:在船舶遇险时,船长应组织船员和船上其他人员自救;决定弃船时应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自己最后离船。
该《条例》共8章57条,对沿海、内河水域的船舶航行和作业、船舶和船员管理、通航保障、水上搜救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作出规范。《条例》第20条明确,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得超抗风等级、超越核定航区(线)航行,不得在饮酒后值班作业,不得疲劳驾驶或疲劳作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值班驾驶人员处以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其适任证书或其它适任证件3~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吊销其适任证书或其它适任证件。
《条例》还规定,受洪水、台风、寒潮、风暴潮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船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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