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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论〡“一带一路”能源投资:项目善始善终才算好

查道炯/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
2015-06-04 09:2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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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一带一路”是中方主动提出、有待外方有效合作的倡议。2015年三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文件题目为《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其中的“愿景”一词,很值得我们重视。从中可见,中央就“一带一路”提出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中,“共商”是前提。

        在我看来,“一带一路”框架下,中资企业思考其境外投资机遇的出发点,不应是自己的政府有什么政策支持,而是如何通过自身在境外的努力,把每一个项目做顺,才能将蓝图变成现实。什么叫“顺”? 善始善终:盈利不引起争议、撤资也不成为公众性事件

        能源投资,不论其产品是有运回国内选项的石油、天然气、煤炭,还是不可运回国内的火电、水电、风能、太阳能,都比加工业投资更加敏感。投资接受国既需要能源为自己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服务,也容易受到经济大国 “掠夺 ”小国的境外媒体恶意炒作影响。这是我们必须纳入冷静思考视野的现实。

        把项目做顺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审视近年中资在境外经营的历史经验。其中当然有不少因为顺利、有成效而不为大众所知的。但是,中资在缅甸、斯里兰卡等国所受到的挫折,应该被视为一面镜子。一些企业认为这些国家跟我国友好,其市场有投资需求,就开始大规模进入当地市场。一旦经营过程中出了意外事件,企业就往后撤。等着下一个友好国家的出现。如此循环往复。但这不是个好办法

        “一带一路”倡议推出之后,国外的反应可以归纳为五种:第一是口头上欢迎,但缺乏切实举措促成新的中资项目进入;第二是配合中方行动,这种情形比较少;第三是观望,看看中方有什么更优惠的措施落地;第四是挑剔,包括在投资准入环节将中资分为国有和非国有性质,在中资和其它外资之间挑肥拣瘦;第五是拖后腿,各种“捣乱”行为可能来自“带”、”路”之外的力量。这种局面,其实是正常的,是跨国投资竞争态势演变的一部分。

        对主流中资企业而言,一提到海外风险,可能更多地注意的是战争、恐怖袭击,投资被无偿没收或者对方单方面毁约等。那些仅仅是非商业风险的极端体现。其实,风险在各国都有,无时不在,是营商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关键不是强调有风险,而是企业自己如何管理它

        说道营商环境,在海外投资的中资企业较少注意到,要经营要一个项目不只是与当地的企业往来的事,要和对方的政府、议会等多方面力量打交道。而且要主动。中国的企业包括一些海外的华侨企业,比较怵非政府组织和媒体,不愿和他们交流,这种做法很不利于为自己培育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中资企业在国外运营项目时,爱打围墙。不管跟政府与政府间的关系怎么好,但是在文化不通、语言不通的情况下,企业打起了围墙,就隔离了企业跟当地的民心。我们学者在境外调研中资项目时,经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便是:那围墙内有什么不可以让本地人看见的

        这并不是在说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不重要,而是要看到:对所有投资国而言,能源领域的非商业风险是具有结构性的。国际上现有的经贸规则,理论上说,也适用于能源和能源产品的跨国流通。但是,像WTO,它更多是在关注国家的进口限制;那么,某个国家因为自己的能源消费需求,就可以更改其出口条件,WTO规则是管不了的。正是因为它有自然资源,而且天然禀赋是无法自己移动的,资源所有国在跨国贸易和投资两个环节里就有了对外商开设条件,甚至寻租的本钱。

        双边的贸易和投资条约,还是理论上讲,是为了保护跨国企业而出现的。中国和与140多个国家之间都签订了相关条约,其中绝大多数都在联合国贸发组织的条约库中全文公开。但如果我方按照条约办事,而对方不按照条约办事,我方并没有太多的办法。当受到损失时,通过国际仲裁也只能挽回一部分商业损失。

        我们的企业必须看到,政府间的外交关系固然重要,我国政府也不遗余力地增进对外友好关系;但保护企业利益的责任不在政府,而在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外投资,即使获得了项目所在国的领导人支持,但是对方可选择的合作伙伴很多,对方不会因为政府间的关系好,就有义务保障来自某个国家的企业把事情做成功。事实上,一个政府优先服务的是其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所以,对企业而言,友好合作是意愿,更为重要的是要自己拿出一个办法出来,让对方从一开始就明了违约的成本。

        同时,投资来源国政府或者是领导人对某一个项目的重视程度越高,来自这个国家的企业输不起的概率也就越高,国际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对该项目的关注度也会更高。因政权更替而出现的经营政策环境问题,特别是在通过选举产生领导人的国家里,比较普遍;严重的时候,新上任的政府会因兑现竞选承诺而单方面撕毁合同。这种情况在斯里兰卡和缅甸都已经出现了。

        出现这种广为国内外媒体评说的事件后,中资项目所在国政府也会因此而损失它的名声,来自其它国家的外商也会因中资所受到的待遇而放慢进入这些市场的脚步。但从中方投资者利益角度来看,对方这种名声损失是暂时性的。这是因为只要它有资源就会有人求他;我国投资方业已动工的项目,很有可能被其它竞争者取代。更为重要的是,能否有效应对一个“新兴市场”或“前沿市场”的种种不确定性,也是所有跨国投资商竞争的领域。从这个意义上看,我方企业的损失则是更长久性的。

        作为对策之一,中资企业要更多地讲:去投资就是为了去获利,这是企业自保非常重要的一点。中资企业要为投资地提供能源产品和服务,提高当地的能源供应水平。多年来,国内关于为什么要到国外去投资,有很多宏大(实质上超出企业能力)的论述,国外也有种种评说(中资出海是为了大国竞争等等)。中资能源企业因此而被外国视为例外。

        其二,管理风险的众多途径中,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特别重要。这个概念是从英文翻译过来的。在英文里,due就是你做职业判断所应该做的所有的事;diligence是勤勉的意思。但是,在中文里,“尽职”两个字很容易被理解为:我把老板交给我的事情做好了,就是尽职了。实际上,要做的事情除了评估资金、技术、市场的需求,还要了解投资所在地的法规、历史、人文环境,项目所在地的各个级别的政府历史上处理是外商投资纠纷,有哪些习惯的行为,等等。有太多国内主管没能预见的情况,需要在可行性调研阶段摸清楚。

        进入一个市场前的调研工作,应以企业自身团队为主,参考国际咨询服务为辅。游走于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咨询服务公司有局限性。例如,它可能并不了解中方的盲点。它也不是神仙,其分析更多的是基于历史事件的分析,而不是对未来的预测。总之,必须自己把这个前期调研做全面。

        其三,越来越多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了一些国际能源治理机制,比如EITI(《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其目的是要健全透明度与问责制。这是一个得到公司联盟、政府、投资商和公民社会组织支持的自愿行动。其中有一个规定是,成员国政府有义务将其外商能矿开采税收及其支出去向做到透明。当一个国家加入了EITI之后,一些社会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就可以用该国的某项能矿外资项目是否符合EITI条文要求而展开公开问责。用媒体的话说,就是包括中资在内的外资也就“躺着中枪”了。其实,不论你怎么看这个现象,它是现实。

        其四,“一带一路”并不意味着中资排斥“带”、”路”之外的投资机会。中资企业的目光必须是全球化的。顺着“一带一路”仅仅是中方的倡议的思路,中资企业在 “货比三家”的前提下,要把握好去沿路、沿带市场投资的节奏。把每一项项目做稳,远远比把项目投资规模做大重要。从历史经验看,中资应特别慎重考虑”贷款换资源”的投资模式,必须充分评估资源国的债务负担程度、还款能力。

        其五,应主动应对国际间有关中资对外能源投资的舆论。从我多年的调研经验看,第一,要强调中资企业到国外,不管是国企还是非国企,只要到当地注册就是当地的企业;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的外交团队。第二,“一带一路”的进度是中国国内的事;而到了投资国,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成功的根本基础是双方的需求和能力上的契合,而不是国家的关系友好还是不友好,企业就是要做企业该做的事。第三,以合同为基础的项目稳定运营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出现纠纷时,有根据地指出对方的责任,甚至提起国际仲裁,收益是维护了企业名誉。 第四,“社会责任”远不止是发布年度报告、捐资助学、扶贫。对能源企业来说,要突出对投资地、投资国的自身能源供应和服务的改善

        最后,我想特别强调的是——企业才是风险分析、风险应对设计、风险管理的主体。如果出现被动撤资、撤人的情况,对中资企业的损失远远不止于财务、资产损失。不同的跨国企业在国际上竞争,研判、驾驭非商业风险的能力也是核心竞争力。国际仲裁是维护企业声誉的途径,无损于国家间的关系。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中资应走与投资国/地风险与损失共担、分担之路。

***

本文基础是作者在“2015(第十一届)中国能源战略投资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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