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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变法与鄞县施政,王安石改革为何褒贬两重天
王安石的鄞县施政乃熙宁变法之前奏或序曲,熙宁变法无非是鄞县施政的扩展、升级。学界大多作如是观。本文拟稍加比较,以期表明两者同中有异,异大于同,进而探究其因由。人们常说:成者为王败者寇,历史是由胜利者书写的。其实更应当相信: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历史终归会由人民说了算。
为何王安石既是“万世罪人”,又备受颂扬?
庆历七年(1047),王安石出任明州鄞县(今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知县,时年27岁。年纪不大,但干得不错。王安石离任后,民众“常相与传诵其事,指其迹而怀思之。”去世后,百姓还为其立祠,以祭祀之。据记载,鄞县“经纶阁及广利寺、崇法寺皆有(其)祠堂。”这些祠堂的兴建出于民众自愿,“凡材甓、砖坯、苇竹之费,土木、工人之直,一出于民之愿输,而官无所预焉。”至今在宁波市鄞州区依然存留民众纪念他的祠庙(如忠应庙之类)、怀念他的地名(如王公塘等等),他的不朽名篇《鄞县经游记》由鄞县籍名家书写,刻在石碑上。
王安石纪念馆皇祐二年(1050),王安石任满离开鄞县。20年后,在熙宁年间,他两度官至宰相(1070-1074;1075-1076)。仰仗宋神宗的信赖和支持,王安石将其在鄞县的改革扩展到全国。宋人说:王安石“熙宁初为执政,所行之法皆本于此”;“熙宁遇主,千载一时,尽以所行于鄞者推广之。”
然而对于这位“一人之下,众人之上”的顶级高官及其所推行的熙宁变法,当时人则毁誉不一。既有“民便之,无不喜者”一说,又有“言新法不便者”。岂止“不便”而已,甚至有人咒骂“(王)安石乱天下”。连其弟弟王安国也“力谏安石,以天下汹汹,不乐新法”。“青苗、免役两妨农,天下嗷嗷怨相公”,这类不满激忿之词据说来自社会底层。
时至当代,熙宁变法仍然是宋史研究中的一大悬案。称赞王安石为“杰出的政治改革家”一说或许是主流,但反对的声音也不小。蒙文通便直呼熙丰新法为“聚敛之法”,认为:“免役、青苗多是刻薄贫民,维护地主官僚利益,是最反动的。”更有甚者,将王安石变法贬斥为一次“增税浪潮”、一块“加深(民众)苦难的里程碑”。
还有两点,应当指出。第一,熙宁变法的否定者对王安石的鄞县施政往往赞赏有加。最早见于记载、公开肯定鄞县施政的恰恰是反对熙宁变法甚力的北宋人邵伯温,他认为:“荆公之法行于一邑(指鄞县)则可。”南宋鄞县人楼钥一面否定熙宁变法:“天下病之”;一面颂扬鄞县施政:“公之于鄞厚矣”,“吾邑人之于公不敢忘也”。他称赞为王安石修建祠堂“一举而三善具”,既“表先正仁民之效”,又“慰父老甘棠之思”,还可“示后日循吏之劝”。对王安石鄞县施政的肯定与称颂可谓众口一词,极少异议。
第二,王安石倒霉背时之日,正是其鄞县祠堂香火正旺之时。如“经纶阁,在鄞县县斋,王安石尝为令,邑人思之,即其燕休之地作此阁。”据《宝庆四明志》卷12记载,其始建时间恰恰是在推倒熙宁变法的元祐年间。南宋时期,经纶阁因战火或天灾等因素而屡废屡兴,分别重建于绍兴二十五年(1155)、乾道四年(1168)、淳熙四年(1177)、绍熙五年(1194)、嘉定十七年(1224)、宝庆二年(1226)。如所周知,经宋高宗定调,王安石被指斥为导致北宋亡国的罪魁祸首。宋理宗更将王安石定性为“万世罪人”。整个南宋时期,举国一片声讨王安石祸国殃民之声,而在鄞县则颂扬之声不绝于耳。两者形成极大反差。
流民图两次改革,一成一败,为何?
为什么王安石的鄞县施政相当成功,而作为其扩展版的熙宁变法最终失败?确实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时人的回答主要有二:
一是“易其地,执其法,亦不可行也。”他们认为,王安石新法“行于一邑则可”,“行于天下不可也”。此说不无一定道理。南北“风俗”大不相同,各地社情千差万别,某些新法往往宜于南而不宜北,宜于此而不宜彼,不应一刀切。何况一县易于管理,全国难于掌控。
二是“非其人,不能行。”楼钥感叹道:“呜呼!使一时奉行者,皆能如公(指王安石)之在鄞,则天下岂以为病哉!”确实,仅以熙宁初年的宰执班子为例,当时人形象地称之为“生、老、病、死、苦”。“盖言安石生,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赵抃苦也。”王安石虽然生龙活虎,但孤立少助。“自宰执同列无一人议论稍合,而台谏章疏攻击者无虚日。”高层状态如此之差,且协同不一致,变法固然难以顺利推进。
然而愚意以为,以上两说均未击中要害,民众的满意度才是问题的关键。当年鄞县老百姓充满获得感,熙宁年间的民众则满意度极低,其根源在于王安石的鄞县施政和后来的熙宁变法相同之中多有不同。
熙宁变法与鄞县施政之间的传承因袭关系显而易见。大凡青苗法、保甲法、农田水利法乃至免役法、方田均税法等熙宁新法均可从鄞县施政中找到其雏形。
如青苗法,“(鄞)民得指田为质,以贷豪右之金。豪右得乘急,重息之。介甫特出官钱,轻息以贷,至秋则田亩之入,安然足偿,所谓青苖法也。”熙宁变法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这一思想王安石在鄞县时已大体形成,他在《与马运判书》中主张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社会生产发展作为富家、富国、富天下的“生财之道”。
鄞县施政与熙宁变法之间的差异也不当被忽视。如熙宁保甲新法与王安石在鄞县“严保伍”的不同之处就较为明显。“严保伍”固然可以视为保甲法的开端,但其意图仅仅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社会控制,防范民众造反。保甲法则不止于此,其最终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以府兵制代替募兵制,不免有开历史倒车之嫌。苏轼认为,募兵制取代府兵制是社会分工发达的必然趋势,评价甚高,“自尔以来,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与此后的熙宁变法相比,鄞县施政有两大长处,一是改善民生,二是注重廉政。
鄞县“旱辄连年”,王安石就组织全县民众建设水利;鄞县无官学,王安石在这里创建了当地历史上第一所官办学校——鄞县县学,并聘请名师主办。两浙转运使司禁盐,损害百姓利益,王安石拒不施行,并上书转运使为民请命,指出:盐禁一旦施行,“州县之狱必蕃,而民之陷刑者将众。”南宋学者黄震对于王安石抵制苛政并敢于教训上司的胆识,十分佩服。他说:“此仁人之言也。公时为令而敢以此谏切其部使者,仁者之勇也。”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更是解民燃眉之急的惠民善政。清人蔡上翔称赞道:“其爱民恻隐之心,筹画利害之明,虽复老成谋国者弗如。”此外,王安石清正廉洁,深受鄞县百姓爱戴,自在情理之中。
对于熙宁变法,一概予以否定,未免失之偏颇。然而不必讳言,熙宁变法从顶层设计到实施过程,确实败笔不少。
如果说王安石的鄞县施政是以民生为中心,熙宁变法则以增加财政收入、摆脱财政危机为目标。王安石以“善理财者”自诩,声称:“国用不足,由不得善理财者耳!”他不注重节支,只强调增收。羊毛出在羊身上,民众负担加重,王安石“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许诺并未兑现。如助役钱,分明就是一项不折不扣的新税,乡村下户“本来无役者,亦一概输钱,谓之助役钱”。如果说王安石在鄞县不与百姓“争秋毫”,那么这时则大有与民争利之嫌。于是熙宁年间,民变不断发生,具有一定规模并见于记载者即达30余次之多。用当时统治者的语言来说,“自行法以来二十余年,不闻盗贼衰止,但闻其愈多耳!”民众的不满情绪被王安石的政敌加以利用,火上浇油,以至熙宁变法以失败而告终。
另外,与鄞县时期不同,王安石在熙宁年间提拔官员,往往不以是否清廉正直为标准,仅以是否拥护新法为依据,不少投机钻营者受到重用。新法由这些贪官污吏推行,只能是“歪嘴和尚念经”,某些便民惠民之政沦为扰民害民之举,结果新法声誉扫地,变法阻力增大。
王安石也曾试图整顿吏治,他的设想是“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他将“饶之以财”放在首位,并片面加以强调。所谓“饶之以财”,换而言之,即高薪养廉。王安石曾反复述说其理由:“人之情,不足于财,则贪鄙苟得,无所不至。”“方今士大夫所以鲜廉寡耻,其原亦多出于禄赐不足。”“饶之以财,然后可责之以廉耻。”王安石为此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增加公使钱,又称公用钱。其性质既是官府的特别办公费,又是官员个人的特殊津贴。二是实行重禄法,即所谓“尽禄天下之吏”,将重禄与重罚相结合。其初衷不错,“吏禄既厚则人知自重,不敢冒法,可以省刑。”可是一施行就走样,结果南辕北辙,并无任何实效,依然是“良吏实寡,赇取如故”,官吏贪腐之风愈演愈烈。熙宁变法最终归于失败,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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