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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已故女首富与民生银行的20年情缘,以20亿补偿金终结
已故香港女首富龚如心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600016.SH,01988.HK)持续20年的“旷世情缘”近日宣告终结。
根据北京法院网消息,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将20.1668亿元的支票,交到了龚如心旗下的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华懋公司)代表手中。这起被称为诉讼时间最长、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底判决的补偿金是21亿元,但在执行过程中,担忧抛售股票引起股价波动等,双方在2014年10月31日和解,将补偿金定为20.1668亿元。
不过,此时距龚如心2007年4月去世已过了8年,距1995年投资创办民生银行则近20年。1995年,听闻正在创办民生银行,龚如心准备入股,可惜当时规定外资不能入股内地金融机构。因此龚如心当时想到了借道中国乡镇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此后更名为“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入股,双方签署委托协议,等于中小企业公司帮其代持,当时投资9000万,获得了民生银行6.53%股权。
可到了2001年,中小企业公司及其代理人陈建反戈一击,要求法院认定代持行为不合法,龚如心下属公司与中小企业公司间仅存在借贷关系,只要还款加高额利息即可,远低于当时民生银行股票的价值。由此,双方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诉讼,直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小企业公司赔偿华懋公司21亿元,但代持民生银行行为未被认可。
而在拿到20亿元后,华懋公司也就与民生银行彻底没有了关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减持了大部分民生银行股东,至今已不在十大股东名列。在2012年年报中,中小企业公司持有民生银行7.37亿股,占比2.6%,2013年年报显示,中小企业公司持股降至5.61亿股,占比1.98%。中小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已经换了数茬,目前的惟一股东是联合能源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层是联合能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再往上追溯则是联合能源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张宏伟,东方集团董事长。东方集团目前为民生银行第9大股东。
公开资料显示:龚如心生于上海,早年与丈夫王德辉经营华懋集团,主要业务为地产等。王德辉1990年失踪后,龚如心执掌华懋集团,在她任集团主席后,业务发展迅速,而她本人也曾成为香港女首富。2007年,70岁的龚如心去世后,其遗产案也一波三折。今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龚如心830亿港元遗产“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早前先后裁定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并非“受益人”。
龚如心与中国中小企业公司代持民生银行纠纷背景
故事的开头往往都十分美好。1995年,民生银行正处于筹备设立阶段,闻此信息的外资背景公司华懋公司颇为动心,但碍于内地对外资投资境内金融机构的严格限制,龚心如决定通过委托中国大陆公司的形式,投资当时处于筹备设立阶段的民生银行。
1995年9月,华懋公司与中国乡镇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此后更名为“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小企业公司”)签订委托书,由华懋公司出资,中小企业公司代为持股。
双方约定,华懋公司委托中小企业公司为全权代表,管理和行使华懋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各项权益;中小企业公司则承诺全力维护华懋公司权益,相关权益资料及资本分红会及时转给华懋公司。一旦政策法规允许,相关权益将全部转为华懋公司持有。
此后,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华懋公司追加投资,最终入股民生银行资金共计1094万美元,按照当时汇率折合共计约9000万元。
1995年12月,在民生银行的股东大会中,中小企业公司凭借华懋公司的注资,成为了民生银行第二大股东,持股占比6.53%,中小企业公司的负责人陈建也进入民生银行的19人董事会。公开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公司于1992年12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资金为1.8552亿元。
然而好景不长,民生银行出人意料的快速增长,不仅让龚如心为之侧目,也使得她的代理人陈建惊喜交集。2001年7月,恰逢龚如心陷入与其公公王廷歆的遗产争夺官司中,陈建主动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与华懋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诉称当年龚如心借款给他购买民生银行股份,现在他愿意按数归还借款,并愿意支付较高利息。
陈建此举的潜台词显然是,通过还款这一手法,将投资民生银行获得的近10倍收益收入自己囊中。
而龚如心则在打赢遗产官司后立刻反诉陈建,请求确认该公司与中小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委托投资关系而非借款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委托关系,并由投资公司返还华懋公司委托其持有的全部银行股份以及所分红利。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龚如心曾对身边好友说:“我宁愿这笔款收回来之后全部捐献给国家,也不留给见利忘义之人”。
200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但同时指出双方故意规避法律的投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有过错,按照无效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处理原则,判定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和红利共1.3亿余元;但未支持华懋公司要回股权的要求。
对此,华懋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场诉讼终于在2012年底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最高法基本认同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终审裁定华懋公司在民生银行发起设立时,通过委托中小企业公司投资的行为中,虽委托的法律关系得到了法院的认定,但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委托效力被认定为无效,因而裁定中小企业公司享有民生银行该部分股权,中小企业公司向华懋公司补偿2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和终审时,北京市高院及最高法均认定双方是委托关系,但因“曲线”投资行为违反法规,所以协议无效,但在判决时,北京市高院只判令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及红利共1.3亿余元,而最高法却判决投资公司补偿华懋公司21亿元。
为何判决结果相差较大?对此,最高法认为,就合同无效的财产后果,仅是对华懋公司享有银行股东权利和地位的约定不予认可,但华懋公司的投资与收益均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法律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精神,在承认投资公司享有银行股权的同时,应当判令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合理数额的补偿金。根据实际情况,赔偿金以投资公司持有的银行股份市值以及红利的40%确定。
不过关于此案,也有业内人士将其视作是,最高法不认可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结构。
VIE模式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E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
启明创投合伙人邝子平称,该案例与VIE“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也有根本上的区别”。“相似之处在于对受托方的约定,不同之处在于各方利益是否一致”。
上海一律师在点评上述案例时称,这是一个十多年前外资为了规避中国银行业准入的限制做的一个委托投资(即代持)安排,后来被投资的银行上市,给股东创造了巨额财富,而被委托人(即显名股东)反悔,要求法院确认委托投资的相关协议由于违反中国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而无效,被委托人只愿返还委托人投资本金和利息。委托人(即隐名股东)要求法院确认其股东地位和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最高法的终审判决是确认委托投资协议无效,但平衡了双方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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