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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法官与律师共荣共损,须强化职业认同
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既是新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本文从法官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出发,着重从强化职业认同、共建职业尊重、增进职业交流等三个方面着手,提出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工作队伍”的概念,法官和律师被共同纳入“法治工作队伍”当中,这为“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了明确的政治基础和政策依据,也对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全新要求。笔者认为,要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强化职业认同。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是法治工作队伍中的两支重要力量,本应相互认同、彼此尊重,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共同促进公平正义。但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之间却冲突不断,法官把律师赶出法庭,律师闹庭“死磕”法官等事件时有发生。要纠正法官与律师之间这种互相对立、互相贬损的非理性行为,建立法官与律师的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必须首先强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认同感,筑牢双方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这是双方“同”的一面,也是显而易见的一面。但要更大程度地凝聚双方职业共识、推动互尊互信,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共”的一面,即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有着共荣共损的关系。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如果法官不被信任,必然带来社会对司法、对法律职业的整体不信任,法律人将首当其害。同样,如果法官与律师不是良性互动而是一味“互掐”,势必会影响当事人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对法治权威和法治形象造成巨大伤害,最终损害的是法官与律师所共同依存的职业根基,这无异于自砸饭碗。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同呼吸,但始终是共命运,是职业共同体更是命运共同体。只有法院地位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树立起来了,律师的作用和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其地位才能够真正得到提高。
其次,要共建职业尊重。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都是从优秀律师中产生,律师身份与法官身份是法律人生的不同阶段。律师与法官先天的顺承关系,成就了两者之间的职业互尊。而在中国有着较为古老的“无讼文化”传统,两千年以前,孔子就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受“无讼文化”传统的影响,明代以前,帮助他人打官司的人被称之为“讼棍”。直到清末司法变革,引入了西方的律师制度,才正式有了“律师”名称。新中国成立以后,律师的地位明显提高,但由于律师职业偏向于市场化和自由化,律师“只为稻粱谋”的特征十分明显。受此影响,一些法官对律师有着“只为金钱服务”的偏见,对律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缺乏应有的尊重。
律师的工作最终要通过法官决策形成法院判决得以实现,因此法官在与律师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对律师的尊重与否对双方关系显得更为重要。在诉讼活动中,律师通过向法庭提供案件的证据、法律依据及法理分析,协助法官发现关键的事实和真相,帮助法官作出正确判断,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精准性、公正性。可以说,律师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官延伸的眼睛和手足。法官应当视律师为职业助手,充分认识到律师角色的重要性,按照“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切实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充分倾听其陈述、辩论和意见,为其提供诉讼便利。对律师而言,尊重法官是一个律师应遵守的基本职业伦理。因为法官代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理应受到法律人的尊崇。律师必须尊重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并积极协助法官做好判后答疑、服判息诉等工作,以自身言行带动当事人遵守法院裁判、尊重司法权威。而对于法院和法官存在的不当行为,则应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反映或举报,同样不能断章取义、不加分析地进行散布或指责。
最后,要增进职业交流。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律师与法官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中,就明确规定“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但保持距离不代表禁止沟通交流。如果简单片面地限制二者交往,不给予正常沟通的话语和机会,诉讼中产生的分歧与误会、偏见与误解将难以消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将渐行渐远。要积极探索律师、法官职业交流的新模式,以律师协会、法官协会等组织为依托,推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件、媒体聚焦案件、新类型案件的研讨,相互听取工作意见建议,努力消除工作中的猜忌和误解,共同提升业务能力,促进诉讼活动公正高效开展。
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监督,通过建立法官与律师关系报告备案制度和法官、律师履历数据库以及完善举报投诉和信息通报机制等,构筑法官与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确保法官与律师在交往过程中沟通不勾结、交流不交易。要进一步破除律师和法官双向流动的制度障碍,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力度,打破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之间的藩篱,推动法律职业的相互转化和有序流动,实现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融合,从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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