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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调查|福建19年前绑架杀人案背后:曾错失多次纠错机会

澎湃新闻记者 马世鹏 发自 福建
2015-05-29 11:4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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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长达19年的伸冤之路终于走到了终点:5月29日,福建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杀人案再审宣判,三人无罪。

        回溯此案,这起历经6次审判才定案的绑架案,曾有多次纠错机会被错过:案发之初出现的重要线索未能被有效追查;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通过了公检法的层层关卡,最终使得三名被告人蒙冤多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多次刊发报道披露案件详情。

        需要指出的是,在案情的多次折转中,本案的出庭检察员也曾表示案件存疑,但后被忽略;福建省法学会及省人大指出该案缺陷,最终亦未能扭转局面。

        福建省法学会原秘书长、该案的二审辩护人之一赵国安认为,这起案件存在“未审先判”,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错难纠。

        如今,在监狱里服刑多年的黄兴和陈夏影,已从20岁左右的小伙步入中年,而林立峰却已无缘等来清白:早于2008年1月,他因癌症死在了监狱医院。

两个“基本”定罪

        1996年4月27日晨,家住福清市农械厂宿舍的唐国良回到家后发现,前一天晚上独自在家的儿子唐明失踪了,桌子上留下一张索要7万元的勒索字条,要求到“立交桥”赎人,落款为“福分堂主”。

        当晚,唐明的家属在警方安排下,拿钱到立交桥等候,绑匪没有出现。次日早上,唐家又在自家窗台外发现第二张勒索纸条,赎人地点改为“自来水厂门口”。当晚,绑匪依然没有出现。

        自此,再无唐明的任何音讯。

        直到当年的5月20日,一位村民在“福清市融西小学西南面一水池旁的芦苇丛中”发现一具尸骨。经鉴定,死者就是唐明。

        当时正值“严打”,重大刑事案件须从快侦破。福清警方将此案命名为“4•26”绑架杀人案,并迅速成立“4•26”绑架杀人案专案组,以市局副局长为组长。据当地媒体报道,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限期破案。

        卷宗材料显示,唐明尸体被发现13天后,福清警方认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有作案嫌疑,并将三人秘捕。理由是:三人毒瘾很大,经济拮据,且形迹可疑。

        三人被抓获之后,警方很快宣布案件告破。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刊登题为《撩开迷雾见真凶》为题报道该案,称案件已“真相大白、真凶落网、水落石出”。此后,警方还曾就此案举行破案展览会。

        但实际上,黄兴、林立峰、陈夏影当时并未被批捕。直到1996年8月5日,黄兴等三人被批捕。1年7个月之后,福州市检察院首次对三人提起公诉。

        据澎湃新闻梳理,本案而后经历6次审判,福建省高院曾两次发回重审,直至2006年,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了一审判决:黄兴和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

神秘匿名电话显示真凶或为他人

        回溯本案的“侦破”过程,漏洞从侦查之初就已显现。

        澎湃新闻翻阅卷宗发现,唐明家属报案之后至唐明尸体被发现,除报案记录和笔录外,再无其他调查资料。警方对绑架现场和尸体现场的勘查笔录,亦是在发现尸体后作出,但这两份报告除对现场的描述,没有任何关于提取指纹、脚印等线索的记录。

        警方对尸体现场的勘查笔录显示,勘查工作从1996年5月20日一直进行到6月5日,持续16天之久。然而,在勘查结束前,陈夏影等三人即已作出了有罪供述。

        在唐明尸体被发现前的20多天里,并非没有线索。

        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何建忠在一份证明材料中称,他于1996年5月16日接到一个匿名举报电话,对方用普通话称听说福清一个小孩遭绑架后,被抛尸在福清西门外一个变电站旁的草丛中。对方还称听到四个人谈到此事,“其中一个是香港人叫阿三,另外三个是福清人,其中一个名叫羊哥”。

        匿名电话所称的抛尸地点与警方的勘查笔录极其相似,尸体正是在融西小学南面一座变压器房附近的草丛中被发现,这里也是所谓的“西门外”。

        然而,案卷里没有关于警方对神秘来电及人员的追查记录。

        在黄兴、林立峰和陈夏影的供述中,这个神秘的举报电话被说成是三被告“意图误导警方所打”。该案审理期间,本案律师曾要求接电话的民警出庭质证,但该民警始终没有出庭。福清警方在2000年1月21日出具的书面材料中称:“因派出所当时的民警包括领导均已调离其他岗位,无法查找值班民警”。

关键证据“遗失”

        案卷资料显示,警方于1996年6月2日将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抓获,三人很快供述,他们于当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策划并实施绑架。

        但1996年6月6日,检察院提前介入提审三人时,陈夏影和黄兴均翻供称,他们于1996年4月14日即去了深圳,到5月3日才回到福清,没有作案时间。

        也确实有证据表明,黄兴和陈夏影的确在1996年4月14日同好友去了深圳。

        案卷资料显示,福清警方称曾派人到深圳实地调查。仔细梳理本案历次判决中列出的证据,福清警方在深圳取得的证据仅有一处。在福州中院对该案的第一次重审判决中,有一项是一个深圳房东的笔录,但这项证据只是证明黄、陈二人曾在该房东处租住过。

        1996年7月22日,《福清时报》以《撩开迷雾见真凶》为题的报道披露了福清警方在深圳进行调查取证的细节。

        该报道称,1996年6月13日,时任福清市公安局融城派出所所长汪金文等来到深圳,找到曾租给陈夏影、黄兴房子的房东。在当地邮电局的配合下,福清警方将房东家的电话号码及周围的公用电话进行技术处理,发现4月25日至4月28日,陈、黄中断了与福清的联系。汪金文认为:这期间恰是案发时间。

        澎湃新闻翻阅本案卷宗,却并未发现任何福清警方在深圳关于通话记录的调查资料。 “开庭时律师强烈要求汪金文当庭出示调查材料,结果审判长口头转告律师说,调查材料已遗失。”林立峰的二审辩护人林洪楠说。

        该案第一次被福建省高院发回重审后,福清警方曾被要求补充相关证据。2000年1月,福清警方发函,要求福清市电信局提供1996年4月21日至28日期间从福清拨打至深圳房东家的电话的通话清单。但电信局出具的“证明”回复称,电信话费磁带保存期为3个月,无法提供当时的电话清单。

 证人称被关法制学习班

        不仅警方在深圳的调查资料未在卷宗中出现,黄兴和林立峰没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亦被忽略。

        黄、陈二人翻供称案发时身在深圳之后,福清警方对曾与他们一同去深圳的小凤、小妹和小林进行了询问,三人在对警方初次做笔录时均称,黄、陈两人去深圳之后,曾在案发期间回到福清。

        但上述三位证人随后又都否认了此前的证言。小凤在对福清检方的一份证言中透露了向福清警方作证的背景:1996年6月26日被叫到“学习班”,在“学习班”被关70多天,才做出了指控陈夏影和黄兴的证言。

        1998年7月31日,由福州市中院、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检察院三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小林再次取证。当时正在部队服役的小林称,自1996年4月21日到5月3日,他和黄兴、陈夏影等人一直在深圳。他第一次对警方所作证词,是在三天没有睡觉的情况下做出的最后一份笔录。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实情,是因为被打怕了。

        小林还在他对本案律师的一份证言中称,他也像小凤一样被关在“法制学习班”里,做完笔录之后又被送往“学习班”关押37天,最后由“家人找关系保回去”。

        陈夏影的母亲杨雪云亦有一份笔录的地点是“法制学习班”,她在这份证言中称,陈夏影与黄兴去深圳后曾回过福清。

        杨雪云向澎湃新闻称,她于1996年7月4日突然被福清警方带走,警方将其关押在“法制学习班”里75天,对其辱骂和殴打,编造笔录后让她签字。

        然而,小凤及杨雪云在“法制学习班”里的证言均通过检察院和法院的审查,作为主要证据写入判决书,而小林向福州市公检法联合调查组作出的证言却未被采信。

        律师林洪楠认为,“法制学习班”里的证言本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律师曾要求杨雪云、小林、小凤等证人出庭质证,但被拒绝。

        此外,1999年8月该案二审在福建省高院开庭,林立峰的表哥及女友均当庭作证称,1996年4月26日案发当晚,林立峰曾和他们在一起,并租了录像一直看到天亮。这些证言最终也未被采纳。

福建省人大建议再审被否

        澎湃新闻发现,福建省法学会及省人大均曾指出该案缺陷,建议福建省慎重审理或重新再审,但均未能扭转局面。

        2000年4月11日,福建省高院第一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后,福州中院重审对原判获刑死缓的黄兴、林立峰加重判决死刑。

        同年11月29日,福建省法学会召开“林立峰、黄兴、陈夏影绑架案论证会”,与会者包括厦门大学、福建社科院等单位的法学专家,以及福建省委政法委督察处、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工作人员等。

        会议从证据学角度对该案进行论证,并形成法律意见: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刑诉法关于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有罪判决的规定。

        意见书还认为,福清市公安局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作案时间以及缺乏物证等,建议福建省高院对本案关键证据应进一步予以调查核实,对所有证人证言由公检法三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核实真伪,必要时可利用测谎仪。

        黄兴二审的辩护律师赵国安告诉澎湃新闻,这份法律意见书最终并未得到福建省高院的回应。

        此外,福建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后,福建省人大亦曾向福建省高院提出“重新再审黄兴等人绑架案的建议”。2009年5月22日,福建省高院对该建议作出回复时认为,尽管个别证据存有缺陷,但“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不符合再审条件。

检方曾对绑架罪提出异议

        自1998年检方提起公诉后,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案在三次一审和三次二审之间轮回了8年,福建省高院和福建省检对该案的态度变化也颇为耐人寻味。

        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中院第一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犯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另案),判处黄、陈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

        三人上诉后,福建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黄秀强也对三人犯绑架罪提出异议。黄在其出具的出庭检察意见书中直陈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有罪供述缺乏证据充分印证,没有作案时间的疑点无法排除,被害人唐明的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疑点没有查清,勒索信为谁所写没有查明,建议发回重审。

        1999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于做出第一次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对上诉人犯绑架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重审后作出第二次一审判决,黄兴和林立峰被加重判处死刑,陈夏影仍是无期。

        2001年7月9日,福建省高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

        2002年8月22日,福州市中院第三次做出有罪判决,对黄兴和林立峰刑罚重新改回死缓,陈夏影获刑无期。

        三人继续上诉,却被搁置四年。其间,林洪楠等律师向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福建省人大、福建省高院多次写信,陈述该案疑点,督促尽快宣判。

        本案第三次二审时,福建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在其作出的意见书中,一方面认为该案涉及物证均未找到,勒索纸条的来源未能查清,另一方面又认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的事实“有搜集在案的相关证据证实”。

        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判绑架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维持一审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对比卷宗资料,黄秀强对该案提出的异议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2015年5月11日,时隔8年半后,福建省高院再审该案。福建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对该案的意见再次发生转变,其当庭发表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构成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院依法改判。

        18天之后,福建高院一锤定音: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人无罪。

        黄兴当年的二审辩护律师赵国安告诉澎湃新闻,警方尚在侦查期间即公开宣布案件告破,是典型的“未审先判、先定后判”,这也是案件后来一度有错难纠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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