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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直接注销一律师事务所,被法院认定违法
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告赢了自己的主管部门湖南省司法厅。
日前,长沙市中院二审认定,湖南省司法厅注销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予以撤销。长沙市中院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注销手续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定程序后申请办理,司法厅不能直接作出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2013年12月,湖南省司法厅对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做出了注销决定书,原因是该所只有一名合伙人,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满足法定设立条件。
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2014年7月才收到湖南省司法厅委托长沙市司法局送达的注销决定书。该所认为,注销应当是律师事务所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湖南省司法厅在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没有提出注销申请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注销决定显然违法。湖南省司法厅的行为也违反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注销的程序规定。
2014年8月,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将湖南省司法厅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一个月后,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院审理认为,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和补充合伙人,不能满足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终止。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在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决定。但律师事务所的注销手续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履行法定程序后申请办理,湖南省司法厅不能直接作出注销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长沙市中院认定,湖南省司法厅注销湖南强晟律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定程序,影响了上诉人进行清算、处置资产分割等权利,依法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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