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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评男子为护子打狗遭人肉:亟待设置法律红线
言论自由不是无边无界的,任何社会主体的任何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底线。当前,要遏制“人肉搜索”,亟待设置法律红线。
5月10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一名男子(王某)因保护孩子打狗,结果被爱狗人士人肉搜索。在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王某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000多条短信、3000多个电话。王某的妻子李女士说,丈夫出于对孩子的关心,才一时冲动打狗,没想到全家人的信息竟被曝光在网络上。
尽管发生在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引起了人们对人肉搜索滑向网络暴力的深刻反思;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严禁人肉搜索,申明如果“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人肉搜索还是屡见不鲜。
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人肉搜索,不但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还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甚至演化成网络暴力。而网络暴力的可怕之处在于,它没有原则,没有立场,甚至不辨善恶,或者抱着“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心态,放任自己的恶行。任由这种打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网络暴力行为蔓延,不但可能诱发群体性恐慌,还可能导致价值观和道德的混乱。
言论自由不是无边无界的,任何社会主体的任何行为,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底线。从国外的司法实践看,不但“人肉搜索”是有边界的,法律的底线更是不可逾越的。尤其是近几年,各国无不通过法律规范和治理网络行为。比如,韩国刑法规定,在网上用暴力恶意恐吓或毁损个人名誉,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些国家不但通过了网络欺凌预防法案,还设立了类似网络警察的职能部门以遏制网络暴力行为。
当前,遏制人肉搜索亟待设置法律红线。“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缩影,任何人都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在网络空间中就可以无视社会公德,在进行人身攻击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和成本,肆意践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虽然网络文明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关措施,但由于其特殊性,所谓的文明只能依靠网民的自觉和自律,网络文明更需要网民的理性和道德。”一如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白莉所言,治理人肉搜索行为的核心是强化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一是净化网络环境,尤其要树立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每一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是推进网络立法,使蓄意中伤、恶意诽谤、无事生非之流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所言:“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几乎无孔不入,规范网络行为刻不容缓,立法应及时跟进。”我们每一个人也应当认识到,任何攻击行为都可能走向暴力,攻击别人的人也有可能被别人攻击,甚至成为被攻击的牺牲品。只有通过法律规制,我们每一个人在敲动键盘或使用网络“麦克风”的时候才会三思而行。比如,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形式补充罪名,对人肉搜索以及网络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尤其应当通过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背后推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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