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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工资改革迈出第一步
这次调整的最大看点,是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长,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今后要通过建立基本工资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等措施,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
这一规定,针对的是此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弊端:其一,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大幅倒挂,前者一般只占总收入的30%左右;其二,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滥发津补贴现象,虽经整顿,效果不佳;其三,各地公务员收入差距太大,同样为国家服务,苦乐严重不均。
目前的工资方案,不同程度地解决了上述弊端。但随着时间推移以及居民收入进一步增长,新方案也将面临以往工资调整所遇到的问题,因此毋宁说,与出台比较成熟的工资增长机制相比,当前的工资方案仍然是过渡性的。
结合先进国家公务员(以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增长机制,中国的工资增长机制大概应该包含这样一些内容:
需要相对明确的参照标准。《公务员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一些研究者发现,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公务员的收入与国企职工收入相比,大致在0.94-1.15倍之间,多数年份超过1倍,与国际比较,这个数值大致是合理。但问题是,中国的国企职工人数只占全体职工总数的12%左右,国企(非央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是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8倍。而美国、日本和欧盟都是以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作为参照系的。
就此,澎湃社论此前有过疑问:单单用国有单位的收入作为公务员收入参照并不合理,为何不把就业人数最多的私营单位作为参照?而一旦把私营单位的收入作为公务员的收入参照,那么公务员队伍自然有权发问:市场化程度很低的垄断行业又有何种理由获得高工资?
显然,这次工资调整方案尚未触及这个棘手的问题。
需要有一套动态调整机制。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之前,中国公务员已经进行了八次工资调整,有的是改革和调整同步进行,但历次调整,随机性太大。比如2001年1月和10月,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目的是为了扩大内需;又比如1989年到2001年,每隔3-4年,会调整一次公务员工资,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其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但是从2006年到现在,时隔9年才进行了一次调整,而这9年也是居民收入成倍增长的9年。
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少,怎么调整,应该有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和程序。
需要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衔接。中国各地城镇居民年收入的差距,以去年为例,全国平均数为28844元,其中高的几个省市超过40000元,低的省区刚刚超过20000元,公务员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且逐步实现基本工资在工资中占主体,那么会不会出现一种情况:高收入地区招不到高素质公务员,而低收入地区公务员招考却非常热门?
这次公务员工资调整,解决了当前的突出矛盾,为后续的深化改革赢得了时间和空间。解决上述三个问题,是简政放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这个背景之下,当前的改革不过才迈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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