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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举证责任倒置”可防存款丢失
类似事件在杭州和全国均已频频见诸报端,大到企业数亿元的存款,小到大众储户们几十万元的存款,都可能丢掉。
“存款丢失”事件频发,迫使本为偏宏观性质监管的银监会,不得不将监管之手伸向技术层面,于去年末紧急启动了相关专项检查,开始了“铁腕查案”。
应该说,银监会的铁腕严查是极其不得已。因为,对当代任何一个市场化国家而言,大众储户的存款安全均是市场信用之基石,如果连大众储户的银行存款都能随时丢失,其安全都得不到保证,那么,这个市场经济体的其他性质的交易,还有什么值得信任的?
但问题在于,银监会的铁腕严查能根治“存款丢失”乱象吗?答案显然是,不可能。这是因为,银监会的铁腕严查,本质仍是行政式、应急式的,仅能解乱象于一时,而无法也很难触及问题的根源。
“存款丢失”的根源是什么?是制度不够严吗?是规章不够全吗?都不是。只要是银行业内人士,大体都知道,中国银行业的法律法规与市场发达国家相比,在形式上还是极健全的,各大商业银行的内部规章制度,看起来更是相当繁杂。
那么,“存款丢失”乱象频发的根源何在?从监管理念上,是缺乏对储户权益保护的意识,而正是在这种过于偏袒商业银行的监管理念下,只要当商业银行与储户产生利益诉讼,商业银行就天然处于实质强势的地位,广大储户只能无奈地居于弱势地位。
回到有关报道提及的几起“存款丢失”案件,我们大体都能看到,无论是离职员工冒充式诈骗还是正式员工与外勾结式诈骗,均在银行营业网点的物理空间内进行,而现在的商业银行网点均具备全角度摄像监控,且单个营业网点的在职员工数基本都在10人以上。
于是,仅依据常识就可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存款丢失”案件,商业银行有何脸面逃避责任?
但盘点类似“存款丢失”案的诉讼结果,令人纳闷的是,商业银行的责任逃避,已成常态,而且往往能逃避成功。
再追问一下,商业银行为什么能逃避成功呢?问题的根源出在过于偏向商业银行利益的监管理念上。反映到诉讼举证层面,当下执行的仍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这种举证原则明显忽视了储户在记录证据以及诉讼成本方面的弱势。试想,难道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为防不测,得自行摄像录音为证吗?如果储户的“存款丢失”仅为万元以下时,面对高昂的诉讼维权成本,从经济的角度看他若提起诉讼,划得来吗?
事实上,针对类似的“存款丢失”案件,美欧等发达市场地区的银行业,为从根本上保护大众储户的利益,其早已启用“举证倒置原则”,即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无论是法律还是行业规章,都规定应由金融机构自证清白,担负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设计,正是中国金融机构应该借鉴的。
除此之外,“存款丢失”案如果发生在取款端而不是存款端,以美国为例,其有“电子资金划拨法案”为储户保障利益。该法案规定,受害人只要在60天内报告了账号上的欺诈交易,消费者的损失就主要由银行来负责,个人的损失只限制在50美元以内。
于当下而言,“貌似平等,实质不公”的举证原则应尽快扭转;在监管理念上,监管层应首先考虑大众储户诉讼维权的可操作性和成本,而不能一如既往,过于偏袒商业银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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