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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课堂】大学生打篮球撞倒老人被索赔5万元,法院为何判免责?

2021-06-25 19: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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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李婆婆受伤后被就近送往医院治疗,住院加门诊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其后,因为李婆婆找张某索赔未果,将张某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并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起案件,

法院是如何判的呢?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后二审法院认为李婆婆自行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判处张某和学校不承担责任。

那么法院为何判处张某和学校免责呢?

让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观点。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延伸,下面从三个主体的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1、对学生张某而言,打篮球是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经常会出现身体碰撞。本案中,张某传球转身、背身、跑动接球是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且其打球是在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李婆婆横穿篮球场的观察注意义务。张某的行为并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主观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学校而言,本案中,学校已经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因此。学校并不存在过错,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李婆婆而言,李婆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学生进行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的潜在风险。但李婆婆仍选择横穿球场,这种明知不可而为之的行为,应视为“自甘冒险”。因此,李婆婆应当自行承担因其不当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

图片来源于网络

总结

通过本案判决可以看出,自甘风险原则不仅适用于参与风险活动的人员,也适用于非参与人员。因此,大家在见到他人正进行打篮球、踢足球危险活动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开这些运动场所,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链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新区新女性原创发布

原标题:《【微法课堂】大学生打篮球撞倒老人被索赔5万元,法院为何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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