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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领导插手案件应留存电话录音,有利诱威胁情形将公开

澎湃新闻 综合报道
2015-05-14 09:50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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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综合《法制日报》及安徽省政府官网消息,近日,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每季度汇总上报、通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并将对三种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形向社会公开。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对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以及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全面、如实记录,并可根据领导干部的表达方式留存相关材料,做到有据可查。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当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当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当留存文字材料。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法》还明确,对于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具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司法人员等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两次以上等情形的,党委政法委应当向社会公开。

        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党委政法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送同级党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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