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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眼见未必为实,借贷还需谨慎
法官有话说
眼见未必为实,借贷还需谨慎
法官有话说: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不意味着提出申请就一定能立刻执行到位,要看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法官调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等因素。
老曹名下有车,我见他一直都开着车。还有牛场,他应该很有钱。法院什么查不到?为什么让我提供财产线索?
法官有话说: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不断深入,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举措推陈出新,法院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了在线上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婚姻、税务、车辆、证券、公司信息及部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但这些措施依然不能代替线下的调查。因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经营的牛场或打工工资等状况,无法直接反映到执行查控系统当中。只有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具体线索,法官通过实地调查之后,才能决定该线索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须品。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会导致剩余债权得不到彻底清偿,将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我把老曹的电话都给你了,身份证号码你们也知道,你告诉我为什么不能定位?为什么找不到人?!
法官有话说:法院执行办案中,无定位系统,无法通过电话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定位被执行人,法官找人的办法是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购买商品房处、工作单位或通过询问其邻居、村民、村委会(社区)、派出所等线索查人,有些被执行人经常与法官“躲猫猫”,这就需要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平时的活动地点或何时回家的线索,以便法官能快速找到被执行人,对其采取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将承担暂缓执行和执行不能的风险。
案例回放
2014年曹某因建设牛场,资金不足,向张某借钱。张某见曹某牛场建设的有声有色,且平时曹某出手阔绰,还开着好车。料定曹某有能力还钱,分12次向曹某借款20余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每次曹某都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出具借条。在清了几个月的利息后,曹某牛场经营不善便无法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2020年张某将曹某诉至法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曹某仍未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调查发现:曹某账户中无存款,名下无车无房,张某提供的曹某开的车也系在租赁公司租借的,2016年曹某与某农业养殖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牛场合同,每年年底向曹某支付租金。法院向该公司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某农业养殖有限公司同意协助法院扣留租赁费。但张某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满意。并称自己有心脏病,不管想什么办法,要求法院在一月内为其执行5万元。在法官多次释法说理后,张某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提醒
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占到执行案件总数的70%,请广大群众认清借贷背后的陷阱,不要为了高息盲目借款,更不要被借款人表面的“豪车”、“豪房”“豪言”所迷惑,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当你想要高收益时,对方想要的是你的本金,也许压根没打算还钱,在生意崩盘或借贷较多无法还款时,便“人间蒸发”了。等案子走进执行程序,基本是什么财产也没有,从而造成了执行难。
申请执行人更应正确看待执行程序。执行不是要到钱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执行法官也不是能够包打天下的“钢铁侠”。现在是法治社会。执行工作也概莫能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来,不能,也不会为了执行而不择手段。这就要求借贷人要不断提高风险意识,以免掉进借贷的陷阱。
原标题:《【法官有话说】眼见未必为实,借贷还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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