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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再审19年前绑架杀人案:一被告人病亡,另两人称遭刑讯
附有陈夏影照片的材料。 东方IC 图
2015年5月11日上午9时,福建省高院在福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再审一案。该案源于19年前的一起绑架杀人案,福建省高院曾两次将该案发回重审,但于2008年11月维持福州中院原判,判处黄兴、林立峰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
原审三被告及其家属此后不断申诉,终审判决生效近7年后的2015年2月9日,福建省高院对外公告决定再审该案。
5月7日,黄兴和陈夏影由龙岩监狱转押至位于福州的榕城监狱,并在5月11日出庭。林立峰已于2008年死于肠癌。
出庭后,黄兴和陈夏影在陈述申诉理由时均称,“没有参与绑架杀人”、“刑警队的认罪笔录是刑讯逼供做出来的”,要求撤销有罪判决。
法庭准备工作中,审判长当庭宣告,福建省高院已于5月8日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达成5点共识:本案原审被告人只对绑架案提出申诉,再审只针对绑架罪进行;本案无需申请回避;无新证据需要调取,也不需要重新勘验检查;不需要通知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不需要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举证质证阶段,审判长宣布,鉴于本案审理是针对原审生效裁判所进行的再审,根据庭前会议的安排,首先由本庭对原判据以定案的15组证据举证说明。
审判长宣布,原判定案的15组证据表明:被害人唐明1996年4月26日在福清市农械厂宿舍附近遭他人绑架后被杀害,其间,其家属先后收到两份勒索纸条,尸体于当年5月20日在融溪小学南侧被发现;原审被告人黄兴陈夏影林立峰有作案时间;唐明被绑架杀害系原审被告人三人所为。
原审被告辩护人在举证阶段提出9项证据,并认为这九项证据证明原审三被告没有作案时间;检察机关的翻供笔录表明,原审被告“在脱离对侦查机关的恐惧之后”说出实情;本案中的客观证据勒索纸条没有查清来源,也不是原审被告任何一个人所写。
质证结束后,审判长作出总结。
法庭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唐明于1996年4月26日在福清农械厂宿舍遭绑架后被害,家属先后收到两份勒索纸条,尸体5月20日在融西小学南侧被发现。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辩方认为,这些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足以否定原判认定的上述证据。
检方则认为,被告人既做过有罪供述,也做过无罪供述,既有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也有无作案时间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客观存在,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检方将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
辩护人提交的9组证据意图证实,黄兴、陈夏影两人案发时在深圳,林立峰和未婚妻在一起,原审被告人无作案时间,绑架并非被告所为。
检方认为,与作案时间相关的证人证言,先后有不同的证言内容,目前不足以完全否决三原审被告没有作案时间。受害方的诉讼代理人也对辩方提交的9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提出质疑,辩方进行了答辩。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充分考虑检辩双方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综合全案证据依法评判。
上午庭审至此结束,下午1点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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