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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通”2号嫌犯李华波遣返回国后被逮捕,部分赃款汇回江西
李华波,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涉嫌贪污公款9400万元,2011年1月潜逃至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李华波因涉嫌贪污罪被鄱阳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至2010年间,李华波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并将个人分得的约7200万元赃款中的2900余万元转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项用于到澳门赌博、个人消费等。
16时,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连华向其宣读了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书并交付执行。19时15分,李华波从机场被押解回江西。李华波归案后,检察机关将依法讯问李华波,进一步完善证据,侦查终结后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据悉,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今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案作出一审裁定,认定被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2900多万元公款,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均应予以没收。今年1月,新加坡总检察署已将新加坡法庭终审判决李华波犯“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所没收的18.2万新元赃款,直接汇给鄱阳县财政局。
李华波案发生后,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高度重视,组织检察、外交、公安等部门立即启动了追逃追赃工作,多部门组成工作组先后8次赴新加坡进行磋商。经过不懈努力,中新两国在没有缔结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司法执法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提供有力证据,由新方冻结了李华波涉案资产,对李华波实行了逮捕、起诉,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判处其15个月有期徒刑,并在李华波服完三分之二刑期当天将其遣返回国,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侦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是“天网”行动开展以来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的重要成果,是公开曝光百名外逃人员后遣返的重要案犯。
据了解,李华波案件是中新双方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的成功案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第一起案例。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再次证明我们说的“腐败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绝不是一句空话。我们将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司法执法合作,统筹国内外资源,坚决把腐败分子追回来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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