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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乌龙”判决被撤销:人民陪审员证实对案件完全不知情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一份民事判决近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中新网记者翻阅这份判决书并进一步核实发现,在该案三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张蕴哲完全不知情,另一名审判员是否知情暂未证实。
人民陪审员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中国1951年开始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60多年来不断完善。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充分保障。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仅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达219.6万件。
据该案当事人之一房元强介绍,这份“很荒唐、很任性”的判决书为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注明该案三名合议庭成员分别是审判长苏文涛、审判员高云、人民陪审员张蕴哲,然而该案从开始审理到2014年2月转为普通程序,先后三次开庭,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审判长(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令房元强惊诧的是,一次偶然机会他遇到张蕴哲本人,这位陪审员竟说她根本不知道这个案子,更不知道自己是这个案子的合议庭成员。
在房元强出示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该案原告为石家庄亿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路地产”),被告为石家庄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强酒店”),案由为河北师范大学新校区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元强系圆强酒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据房元强介绍,亿路地产与河北师范大学合作共同开发学术交流中心项目,2011年对该项目公开招商。在河北师范大学出具确认函的情况下,房元强代表圆强酒店与亿路地产签订三份租赁合同,先后筹资4600多万元装修经营位于该项目内的百年印象国际酒店。但圆强酒店自2012年5月进场装修后,由于亿路地产土建工程延期、一直未按约定提供酒店经营手续和条件等原因,造成百年印象酒店至今无法正常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亿路地产非但拒不提供、配合办理酒店运营各种手续,反而多次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逼迫圆强酒店缴纳租金。圆强酒店在支付300多万元租金后确实无力支付,2013年8月,亿路地产将圆强酒店起诉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给付房租等费用。
判决书最后写有三位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名字,但其中的人民陪审员张蕴哲表示完全不知情,另一名审判员是否知情暂未证实。2014年4月15日,裕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圆强酒店30日内交还房屋,支付所欠租金和违约金,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对于房元强的说法,记者暂未与亿路地产和河北师范大学校方进行核实。对于这份判决,圆强酒店的再审辩护律师、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慧杰,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查阅庭审笔录,认为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事实和理由体现在圆强酒店的上诉书中:一审法院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裕民二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后,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书落款有三名合议庭成员,但一审法院从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也没有询问是否申请合议庭人员回避。“在2014年2月26日第二次开庭、4月15日第三次开庭时依然是独任审理,新增加的高云、张蕴哲两位合议庭成员从未露面。”
5月5日上午,中新网记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政府办公楼拜访了张蕴哲。张蕴哲的身份是裕华区纪委副书记,2010年被裕华区人大常委会正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她不愿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愿意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阐明事实:她对这个案子毫不知情,也没有人通知她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这个案件的庭审,更没有在合议庭意见上签字。
张蕴哲另透露:“今天早晨我遇见裕华区法院的纪检组长,还跟他提起这件事。”
在裕华区法院,该院班子成员、纪检组长邓震宏向记者证实,张蕴哲确实跟他提及此事,但未经调查核实不便接受采访。不过他表示,只要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违法违纪的事实并提供材料,纪检部门肯定会立案调查。
对于该案合议庭另一名成员审判员高云因何未出庭,记者希望找到审判长苏文涛和高云本人进一步核实。在负责媒体接待的裕华区法院研究室,记者根据要求出示了单位介绍信和采访证件,并表示仅就已被石家庄市中院依法撤销判决的程序问题进行核实。工作人员以研究室负责人外出为由,要求留下采访提纲。记者离开前留下的采访提纲主要包括:1、希望苏文涛审判长答复,是否通知审判员高云、人民陪审员张蕴哲参与案件审理?高云、张蕴哲是否参加庭审合议并签署意见?2、希望高云法官答复,对该案是否知情、是否被通知开庭、如接到通知因何未出庭、是否参加庭审合议并签署意见?
当晚,裕华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张女士致电记者,以案件发回重审后还未开庭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和核实请求。
人民陪审员的名字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在判决书上,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应该追责?这种情况是否多见?
从1997年开始担任律师的郭慧杰表示,情况“非常罕见”,这样的案件他还是第一次遇到。他认为性质应属于严重违法。据介绍,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该案被发还重申后,当事人之一房元强(左)到裕华区法院申请并案审理、回避等事宜。石家庄裕华区法院纪检组长邓震宏在与记者交谈时也承认,如果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情况比较“少见”。但如何追责,要看原因和情形。
苏文涛目前担任裕华区法院民二庭的庭长,市中院对该案发还重审后,圆强酒店认为民二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因而提出民二庭的审判员回避。4月20日,裕华区法院作出决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圆强酒店的回避申请。对于这场房屋租赁纠纷,房元强最担心的是裕华区法院民二庭能否按照市中院和省高院的裁定并案审理、公正审理。
郭慧杰律师则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重审后苏文涛法官确需回避,至于他担任庭长的民二庭是否需要回避,法律没有详细规定。“我个人认为,法院出于保护法官的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似乎也应考虑更为彻底的回避。”
记者查阅相关报道得知,河北近年曾发生一起判决书“乌龙事件”,河北高院一起民事判决,曾将两名未参与庭审法官写进判决书。据报道,事件经媒体关注后,河北高院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随即对这起判决书乌龙事件展开调查。河北高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此后表示问题存在,会吸取教训,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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