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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政府被村民告上法庭,常务副市长出庭应诉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通讯员 王玲玲
2015-05-07 17:0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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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左)在被告席上。

        5月6日,浙江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出现在市中院审理的一起村民告市政府案的被告席。他是新《行政诉讼法》本月实施以来浙江“民告官”案件中出庭应诉级别最高的官员。

        这起纠纷,源于一份衢州市江山县政府(已撤县设市)1986年作出的土地征用文件。

        原告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诉称,1986年,原属其所有的4400平方米村集体组织土地被江山县政府以(86)188号文件“征用”,但未对其进行告知。2015年3月3日,他们向衢州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上述文件。衢州市政府经审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其收到上述文件起算,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违法,诉请法院判决撤销。

        原告称,1986年的土地征用文件他们是今年2月12日收到的。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衢州市政府当庭答辩:原告申请复议时提供的江山县政府(86)188号文上注明的档案复印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而其首次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在今年3月,已远远超出法定申请期限。因此,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双方答辩等环节,衢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收到涉案文件的时间主张不同,各方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决定由双方在7日内补充证据后,另行开庭。

        “案情并不复杂,但意义很大。一方面,村民遇到矛盾、纠纷时没有盲目上访、闹访,而是依法维权,值得赞赏。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部分,也是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对政府的行政活动有很大的启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时刻紧绷‘依法行政’这根弦,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庭审结束后,赵建林表示。

        “告官不见官”一直是行政诉讼案中为人诟病的现象。5月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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