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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是“廉价品”?结婚3年,法院仅判1.5万补偿……

2021-06-25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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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再次引发社会热议。

案件中,结婚3年的夫妻诉讼离婚,妻子说,婚后一直是我在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较多义务,要求丈夫从结婚之日开始按每天5000元的标准补偿自己,算下来共计19万元。

法院虽支持妻子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但却不是补偿19万,而是1.5万。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网友们纷纷哗然,不平之声鹊起。

1.5万元家务补偿是什么概念?

本案中,男女双方的婚姻存续时间准确来说是38个月,算下来平均每个月394元,平均每天约13元。不得不说,这么一算一万五的补偿顶多算“舐梅止渴”,显然不足以与需要付出大量时间、体力的家务劳动实现“等价对换”,且容易让人们产生一种家务劳动“如此廉价”的错觉,甚至有让女性沦为家庭牺牲品之嫌。

一、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婚姻是家庭的纽带。

目前来看,女主内男主外的家庭模式仍然比较普遍,全职妈妈不仅要照顾孩子、家庭,还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家务劳动,这必然耗费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导致女性对自我发展投入不足,牺牲晋升的机会。另一方面,万一双方离婚,全职妈妈的经济能力通常较弱,一时难以重回职场,若得不到有效保障,显然有失公平。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其创造的价值应与其他劳动价值一样,同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家庭事务,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理应获得相应报酬。

于是,今年元旦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际上家务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次提出,但是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适用的条件,即不管夫妻采用约定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只要一方在家庭中付出了较多家务劳动,负担了较多义务,就可以在离婚时依法要求家务补偿。

新规的实施,让原本隐性的无偿的家务劳动被更多人“看见”,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全职妈妈不再“为爱发电”。

但是,家务劳动补偿到底补偿多少合适?该以什么标准确定补偿数额呢?

二、如何确定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

家务劳动的价值到底如何计算呢?

有人说,可按家政服务的收费标准来大致确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但请不要忽略,家务劳动不只是纯粹的体力劳动,还有一部分情感投入,以全职妈妈来说,养育子女不是工作,而是出于血亲之情,往往伴随着身体和心灵的损耗,这部分劳动的价值显然无法通过家政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衡量。

此外,离婚经济补偿不只是补偿“家务劳动”,女性将大量精力投入到婚姻家庭中,其个人必然丧失一定的发展机会,且无法获得收入,这个“机会”非常重要,离婚时当然需要补偿。

由于家务劳动补偿属私人事务领域,因而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如果双方能够就补偿数额问题达成协议,则按协议约定履行。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情况,依法判决。

时至今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尚无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通常综合考察以下4个方面:

(一)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相应增加。

(二)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照顾老人、子女需要投入体力劳动和精神关怀,精力付出通常比一般的家务劳动要多,理应得到更多补偿。

(三)家务劳动的效益。包括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如妻子因家务劳动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四)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女性之所以甘愿成为全职妈妈,承担较多家庭义务,是因为对美好的婚姻存有期待,由此带来的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对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机会成本的弃舍。因此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说回本案,1.5万的家务补偿款着实不多,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说法院判得有问题。除上述4点原因外,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成为法院确定最终经济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当然考虑到经济的发展,法律的逐步完善,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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