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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颁新规:被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升
法制网乌鲁木齐5月5日消息,“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这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局今天对外公布的《兵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该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兵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理范围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而实施的责任追究,适用于兵团各级党政机关,兵团管理的城市人大、政协机关,政法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执行该办法。
《办法》明确,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应追究领导干部的主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应追究领导干部的重要领导责任。
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办法》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以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工作懈怠,或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以致造成重大失误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领导班子连续两年排名靠后、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测评“ 一般”和“ 差”票率在30%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及时报告或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以及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工作事故等问题的;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办法》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责。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件及时公开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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