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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普法】“长江保护法”,要点全在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长江保护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如何全面管控长江生态环境?
和小綦一起来看看吧~
1、“长江保护法”诞生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2、“长江保护法”立法意义
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长江保护法不仅关系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3、“长江保护法”内容
长江保护法共9章、9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4、“长江保护法”四大亮点
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
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
法律通过规定更高的保护标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如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完善水量分配和用水调度制度,保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落实党中央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加强禁捕管理和执法工作等。
突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法律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设立“规划与管控”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管控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破除旧动能、培育新动能,实现长江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
做好统筹协调、
系统保护的顶层设计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长江保护工作;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建立长江保护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河湖长的职责分工;建立区域协调协作机制,明确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调与协作。
坚持责任导向,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强化考核评价与监督,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长江保护约谈制度,规定国务院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长江保护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禁渔、岸线保护、非法采砂等重点问题,在现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补充和细化有关规定,并大幅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方式。
5、四个方面全面管控长江生态环境
规划是保护的前提和基础,《长江保护法》第二章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规划体系,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空间规划为基础,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以此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对河湖岸线进行特殊管制
解决“化工围江”的环境问题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控
解决小水电站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系统问题
对禁航限航、采砂规划
和许可作出规定
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
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严守长江生态系统底线
6、两项措施从严管理水资源
· 严格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和调水程序,对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制定、批准和适用进行“程序加严”。
· 加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生态流量管控,通过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方式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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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禁止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向长江的上中游转移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干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江干线的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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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綦普法】“长江保护法”,要点全在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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