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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宣判首例环境污染案:废品站负责人获刑一年罚没500万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刁凡超
2015-04-28 21:38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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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原一废品收购站违规处理废旧电池,致使重金属最高超标244倍,近期废品站负责人受到获刑一年,罚没至少500万元的处罚。

        4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太原市环保局获悉,山西省首例由多部门联合办理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尘埃落定,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福昌废品收购站负责人李金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价值至少500万的涉案物品。

        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吉生告诉澎湃新闻,这也是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公布以来山西省首例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获刑的案例。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宣教中心主任杨建英向澎湃新闻介绍,2014年4月,太原市政府牵头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环保四部门联合环保大检查,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福昌废品收购站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现场查获废旧蓄电池约1200块、废旧铅酸电池拆解物约830.5吨,同时该废品收购站拆解点还存在渗坑排放现象,监测发现,渗坑坑中污水pH值、铜、锌、铅、镉、镍等六项污染因子超标,超标倍数2.26倍到244倍不等。

        据2013年“两高”颁布的环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构成犯罪。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研究所首席研究员王琪告诉澎湃新闻,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处理机构需要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非法处置,“没有资质的单位在处理这些旧电池时通常使用简单的拆解方法,在这个过程中,会对空气、水和土壤都造成严重污染。”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责任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1000元是不是罚得太轻?李吉生向澎湃新闻解释说:“现场查获的830.5吨废旧铅酸电池拆解物因为含有贵金属铅,保守估计价值也在500万以上,被告人的经济损失非常大,所以他受到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李吉生介绍,被告人李金梅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返还没收的废旧铅酸电池拆解物。

        2015年1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李吉生对澎湃新闻表示,新《环保法》实施后,对于环境违法事件的处罚手段增多了,但依旧需要部门联动才能实施有效打击。“2013年12月,环保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这个顶层设计已经有了,但具体到地方实施还是有些问题。这起案件,从查处、证据收集、审理判决到最终对外通报,拖的时间很长,是因为这确实是首例,我们各部门都在摸索。”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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