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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初次见面,男网友大醉后溺亡,女网友被判担责10%
男女网友初次见面,饭后,大醉的男网友独自打车回家,不料在途中下车后溺亡,家属将女网友告上法庭。
4月27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作出判决:女网友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男网友家人计12.3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柯某是江西人,在杭州工作,通过单身交友QQ群认识了女网友冯某。2013年12月11日晚,两人第一次见面,在杭州一家饭馆吃饭。席间,柯某喝了5瓶小瓶装劲酒和1瓶红牛饮料,冯某喝了1瓶黄酒、2瓶啤酒(没喝完)和2瓶“红牛”,到23时半左右结束。
法院审理查明,当晚,该单身交友QQ群其他网友在某KTV唱歌,冯某邀请柯某一起去。起初柯某不想去,经冯某劝说后同意了。两人到达目的地后,柯某坐在路边台阶上想吐,另一名网友从KTV下来叫冯某上去唱歌,见柯某在,让柯也去,柯某说喝多了,不想唱,冯某就与网友到KTV去了。柯某自己打车,刚坐上出租车,冯某又转回路边找柯,和他聊了几句。这时,司机说:“他酒喝多了我不送,要么你跟他一起去。”冯某说:“他去哪里你给他送去好了。”
上车后,柯某说要去城西,但在中途要求下车,出租车司机让他下了车。
次日早晨,柯某被发现溺亡于拱墅区墅园公园的池塘内,警方基本排除他杀可能。经司法鉴定,柯某系溺死,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达184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状态。
2014年11月,女网友冯某被柯某家人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柯某醉酒却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其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2.7万元的40%,计49万余元。
被告辩称,她与柯某是网友,当晚第一次见面,仅仅是一起吃个饭,她对柯某没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生活常理判断,在排除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柯某的死亡与其醉酒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冯某在柯某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等义务,也未采取护送、通知家人、报警等措施对他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致其醉酒后溺死,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是,柯某也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明知饮酒应量力而行、过多饮酒存在风险,却没有予以足够注意与防范,仍过量饮酒,是致其醉酒溺亡的主要原因,其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可以减轻冯某的责任。
据《今日早报》报道,此前,家属已将事发当晚的出租车司机和车主,以及柯某生前投过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还向事发公园索赔。杭州市中院已二审判决,驳回家属向司机和车主索赔95万元的请求,但车主同意补偿家属3万元;墅园公园管理方赔偿14万元。死者家属状告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的官司,一审还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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