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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假冒车主多次卖车诈骗,两人分别被判刑八年和两年

实习生 王舒曼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
2021-06-22 20:45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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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朱某利用其名下的汽车租赁公司,将车租来后假冒车主,与卖家订立买卖车辆协议、抵押借款合同等,连续作案九起,累计诈骗近百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诈骗案的终审判决书,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和两年。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16年4月,胡某与车主马某口头约定,将马某名下的一辆丰田普拉多汽车放在胡某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由胡某每月支付车辆按揭款5000元。2018年4月,胡某因资金紧张,对买家钱某谎称上述丰田普拉多汽车为自己所有,可以将该车卖给钱某,并唆使其女友王某冒充车主马某且伪造马某的身份证,与钱某签订了一份《买卖车辆协议书》,钱某同意后先后给胡某转款人民币240000元,其中84600元转给了该案另一被告人朱某。

2018年11月,因急需资金周转,胡某将另一名车主崔某放在胡某租车行的一辆丰田汉兰达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邓某,并签订了多项协议。抵押到期后,胡某无法还款,邓某将该车卖到河北某汽车行,该行于2019年3月18日以79500元的价格将车出售给天津市的席某。

判决书显示,从2016年4月到2018年11月,胡某及朱某先后以同样的方式,假冒车主,将汽车或出售或抵押给他人,连续作案多起,其中胡某作案九起非法获利955857元。朱某作案两起,涉案金额33650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与他人订立汽车租赁、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二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受害人诈骗数额。

一审判决后,胡某上诉称,其认罪但认为原判认定犯罪数额有误。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与朱某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定性正确,但认定数额有误。原判认定的第七起事实中,根据被害人陈述,该车系其在二手车市场以56000元购买,故应以56000元认定胡、朱的犯罪数额较为适当,原判认定75015元不当,该院予以采信。

该院据此维持了原判决中对胡、朱二人的定罪以及量刑部分,对责令退赔数额根据上诉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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