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社论】论360诉阮子文案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并拒绝调解。被告作为职业律师和知名媒体的法律专栏作家断然不相信会败诉。据称其接到判决书以后深感意外。媒体人士表示,谁还敢写批评性评论文章?言下之意,以后有人涉嫌侵犯公共利益,最好是一言不发。
问题不在于能否撰写批评性的评论文章,而是法律为这些文章提供了多大的表达空间,以及最终的边界在哪里。鉴于此案带来明显的“寒蝉效应”,值得关注。
现代新闻媒体强调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分开,不单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诽谤法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是否构成诽谤以及提出抗辩主要有两个基点或要件:涉及报道即事实陈述部分适用“真实”抗辩原则,涉及评论即观点表达部分适用“公正评论”抗辩原则。在新闻评论中,如果既涉及事实又涉及观点,那就同时适用以上两个原则。
在事实部分,判决书中称,被告作为职业律师和专栏作者,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其他媒体的报道”就做出对360的负面评论,对原告的商誉造成影响,主观上存在过错。这是难以服众的,因为被告作为专栏作家,看到新闻媒体相关报道依据该报道发表见解,实属正常之举,而且新闻媒体往往据此进行评论中有关事实的把关。
有专家指出,国家有关司法解释和媒体主管部门文件只有转载、而没有引用需要核实的规定。转载是针对媒体的,媒体有高于个人的注意(核实)义务,普通个人则较低。也就是说,对于由权威媒体做出的调查报道,在没有被司法裁定该文因失实而侵权的前提下,评论作者默认其事实部分可信,没有再去核实事实真伪的特别义务。
在观点部分,被告文中四次使用的“贼喊捉贼”一语是否如判决书所说“带有明显的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也大有争议。“贼喊捉贼”是比喻性的说法还是事实判断?恐怕多数人认为是前者,如此,它的贬损性从何而来?公正评论原则经常保护的是维护公共利益的热烈甚至是夸张的表达,但是只要出于公心而无恶意就行。“贼喊捉贼”一说应该没有超出这个限度。
最后,赔偿金额的认定恐怕也不无争议。根据1998年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这些是明显需要量化的。原告声称的“信用力受损”按照通常理解接近于品牌资产,也就是最新司法解释中说的“商誉利益”,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可量化的无形资产。商誉(品牌)资产的多少及因被告评论受到多少减损,是需要第三方评估的;原告提出的“客户软件卸载”也需要以经济受损的具体数字来证明,而这些必要的量化证据在此次判决书中是缺失的。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