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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广告法获通过: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澎湃新闻记者 邢丙银
2015-04-24 19:5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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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和广告法修订草案举行发布会。

        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告法的决定,并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这次修法也是广告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新广告法相比原广告法有哪些变化?澎湃新闻为您一一梳理。

        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规定。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严控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它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针对广告扰民问题,新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违反这一规定的将被受到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弹出广告应当确保一键关闭,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化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新增规定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有关时长、方式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原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没有涉及公益广告,新广告法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如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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